危险废物的通常特性主要指急性毒害性、易燃性、腐蚀性、化学反应性、、浸出毒性和疾病性等。因此,根据这些特性,都制定了各自的鉴别标准和危险废物名录。如环境规划署在《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中列出了“应加控制的废物类别”共45类,“须加特别考虑的废物类别”共2类,危险废物“危险特性的清单”共14种特性。
危险废物处理、处置依据 :根据危险废物的危害性特点进行分类收集、包装、标识及暂存,并根据法律法规及地方环保主管部门的管理要求,与危险废物处置商签定危险废物处置合同、配合环保主管部门建立、并申报处理计划,在等环保主管部门审批回复后,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执行安全转移废物处理。
危险固体废物特指有害废物,具有易燃性、腐蚀性、反应性、性、毒性、等特性,产生于各种有危险废物产物的生产企业。从危险废物的特性看,它对人体健康和环境保护潜伏着危害,如,引起或助长率增高;或使严病的发病率增高;或在管理不当时会给人类健康或环境造成重大急性(即时)或潜在危害等。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如果危险废物在转移中管理不当或转移方式不当,则可能会造成危险废物污染的扩散和蔓延,对人体健康和环境以及公共安全造成严重污染和危害,因此对危险废物的转移采取必要的管理措施,将转移置于对环境无害的监督管理之下,使转移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于1999年5月颁布了《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并于当年10月1日起实施。
对于贮存总量较大的液体废物,经审批同意后可建造较大的地上、半地下或地下式露天贮罐进行存放。其细则如下:
a. 各种储罐贮存设备上的安全附件要、完好、有效,如液面计、压力表、呼吸阀、安全阀等。
b. 地上、半地上储罐应设置由与存放废物相容(不起反应)材料制成的防护堤,防护堤内的有效容积不应小于罐容积。
c. 防护堤高度在1-1.6米之间为宜,其实际高度应比计算高度高出0.2米。
d. 防护堤内侧基脚线至立式储罐外壁的距离不应小于储罐高度的一半,卧式储罐至防护堤内侧基脚线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米或储罐高度一半(以其中较大值为准)。
e. 性质不相容液体不应布置在同一防护堤内储存。
f. 防护堤雨水排放管应设置带锁的闸阀,闸阀应委托专人管理,正常时应为常闭状态,排放雨水时应由值班人员打开带锁闸阀并加强对储罐的巡视,防止危险废物泄漏事故,放干雨水后应立即关闭闸阀并重新上锁。
g. 地下式液体危险废物储罐应设置双层防渗层以确保废物不致渗漏,防渗层材料应与所储存的废物相容。(推荐办法是混凝土内层经环氧树脂处理后再抹厚度大于5厘米的素混凝土,然后在表面铺设高密度聚乙烯或聚氯乙烯衬垫层)。
总存量不超过300公斤(公升)的危险废物可以按规范要求妥善包装后存放在有防渗能力的箱柜或承托盘之中,贮存液体(含半固体)废物的箱、柜或承托应能盛装其存放容器或存放总量1/5(以其较大值为准)的液态(含半固体)废物。
危险废物产生者处置、强制处置、行处置制度:《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确定了“产生者处置”的原则。产生者应当承担对其所产生的危险废物进行适当处置的义务。产生者无论是采取自行处置来履行义务还是委托他人处置间接履行义务,其都是“产生者处置”原则的实现形式。该法规还确立了“强制处置”和“禁止排放”的原则。无论产生者是采取直接还是间接的形式,都实际、有效地处置危险废物,而不能将其置之不理。这表明,产生者处置其所产生的危险废物的义务,是法定的强制性义务,是履行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