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高企申报中,有些企业申请失败是因为无法归集研发活动,科技成功转化效率差,要知道,在研发立项前建立合理规范的管理制度,有利于人员权责分明,合理的归集研发活动,并以此向评定人员证明您公司的综合实力,您公司在解决难题、控制风险的同时,较强的科技成果转化,有利于提高申请的成功率。
高企申报准备环节:
1、知识产权(专利申请或是软件著作权申请或是技术诀窍等),通常生产型企业需要准备专利,现阶段专利授权周期时间相当短为7个月,软件著作权授权周期时间为45天;
2、项目编写,时间段与知识产权准备期重叠,不另算时间;
3、财务审计报告:在企业对研发费用归集实现的情况下相当快一星期出审计报告。
高企申报材料核算审查认定环节:
1、组织审查与认定:
1)认定机构接到企业申报材料后,按技术领域从组中随机抽取不少于5名相关的,并将电子类材料(隐去企业身份信息)通过网络工作系统分发送给选定人员;
2)认定机构接到的评价意见和建议和中介机构的专项审计报告后,对申请企业提出认定意见和建议,并确认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名单;
以上工作应在接到企业申报材料后60个工作日之内实现;
2、公示及授予证书: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示15个工作日;
公示情况属实的,填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机构审批备案汇总表,报领导组办公室备案后,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认定结果,并由认定机构授予"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盖上科技、财政、税务部门公章);
总的来说,高企申报的整体流程从准备环节开始到公示通过需要少约9-10个月;核算申报材料后等待的时间为75个工作日左右。
认定的意义
(一)企业发展需要:按国家文件精神,经认定的将享受国家许多优惠政策,特别是可申报国家、省、市、区等的高新技术项目,这些项目给予大笔扶持资金,这些优惠是企业在市场经济中蓬勃发展、脱颖而出的有力保障。
(二)促进企业科技转型:创新是企业发展的根本动力,认定政策是一项引导政策,目的是引导企业调整产业结构,走自主创新、持续创新的发展道路,激发企业自主创新的热情,提高科技创新能力。
(三)提升企业形象,提高企业市场价值:的认定,将有效地提高企业的科技研发管理水平,重视科技研发,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能为企业在市场竞争中提供有力的,地提升企业形象,无论是广告宣传还是产品招投标工程,都将有非常大的帮助。
(四)企业研发实力的象征:从2008年8月开始重新认定的,即为国家,其认定难度大,致使证书含金量高,这就能充分体现企业的实力,并且在全国都能得到认可,有利于企业的外部市场的开拓。
(五)很多资助类、认定类科技项目的基础:资助类如重大专项、国内/国际合作、创新基金等,认定类如研发中心、技术中心,国家技术工程中心等,所以很多科技项目都需要具备资质的基础上申报。
(六)减税增收:目前企业所得税是25%,经认定的,可享受国家企业所得税按15%征收的优惠政策(比认定之前降低了10%),这将大大地增加企业的经济效益。
(七)提高企业资本价值,有利于企业上市融资:有利于提升企业,增强客户、合作伙伴、和金融机构对公司的认同,有利吸收风险投资和金融机构介入,推动企业产业化发展。这为企业上市或在资本市场上融资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认定(申请、申报)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近三年是指申报当年以前的连续三年,不含申报当年。)通过、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2.产品(服务)属于《国家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领域配套的相关技术产品:电子信息技术;生物与新医药技术;航空航天技术;新材料技术;高技术服务业;新能源及节能技术;资源与环境技术;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
3.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4.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
(2)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5.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6.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另行制定)的要求。
认定管理办法
总 则
条 为扶持和鼓励发展,根据《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企业所得税法》)、《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称《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是指:在《国家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第三条 认定管理工作应遵循企体、鼓励技术创新、实施动态管理、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依据本办法认定的,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称《税收征管法》)及《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称《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申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五条 、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全国认定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组织与实施
第六条 、财政部、税务总局组成全国认定管理工作小组(以下称"小组"),其主要职责为:
(一)确定全国认定管理工作方向,审议认定管理工作报告;
(二)协调、解决认定管理及相关政策落实中的重大问题;
(三)裁决认定管理事项中的重大争议,监督、检查各地区认定管理工作,对发现的问题整改。
第七条 小组下设办公室,由、财政部、税务总局相关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在,其主要职责为:
(一)提交认定管理工作报告,研究提出政策完善建议;
(二)各地区认定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对认定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处理建议;
(三)负责各地区认定工作的备案管理,公布认定的名单,核发证书编号;
(四)建设并管理"认定管理工作网";
(五)完成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