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的施工由具有相应等级资质的施工队伍承担。
12.1.2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分部工程、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宜按本规范附录A划分。12.1.3 系统施工应按设计要求编制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现场应具有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施工质量管理体系和工程质量检验制度,并应按本规范附录B的要求填写有关记录。
12.1.4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施工前应具备下列条件:
1 施工图应经国家相关机构审查审核批准或备案后再施工;
2 平面图、系统图(展开系统原理图)、详图等图纸及说明书、设备表、材料表等技术文件应;
3 设计单位应向施工、建设、监理单位进行技术交底;
4 系统主要设备、组件、管材管件及其他设备、材料,应能正常施工;
5 施工现场及施工中使用的水、电、气应满足施工要求。
12.1.5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工程的施工,应按批准的工程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
12.1.6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工程的施工过程质量控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
12.3.3 天然水源取水口、地下水井、消防水池和消防水箱安装施工,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天然水源取水口、地下水井、消防水池和消防水箱的水位、出水量、有效容积、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2 天然水源取水口、地下水井、消防水池、消防水箱的施工和安装,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41、《供水管井技术规范》GB 50296和《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2的有关规定;
3 消防水池和消防水箱出水管或水泵吸水管应满足低有效水位出水不掺气的技术要求;
4 安装时池外壁与建筑本体结构墙面或其他池壁之间的净距,应满足施工、装配和检修的需要;
5 钢筋混凝土制作的消防水池和消防水箱的进出水等管道应加设防水套管,钢板等制作的消防水池和消防水箱的进出水等管道宜采用法兰连接,对有振动的管道应加设柔性接头。组合式消防水池或消防水箱的进水管、出水管接头宜采用法兰连接,采用其他连接时应做防锈处理;
6 消防水池、消防水箱的溢流管、泄水管不应与生产或生活用水的排水系统直接相连,应采用间接排水方式。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核实设计图、直观检查。
12.3.4 气压水罐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气压水罐有效容积、气压、水位及设计压力应符合设计要求;
2 气压水罐安装位置和间距、进水管及出水管方向应符合设计要求;出水管上应设止回阀; 3 气压水罐宜有有效水容积指示器。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核实设计图、核对产品的性能检验报告、直观检查。
1 沟槽式连接件(管接头)、钢管沟槽深度和钢管壁厚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第11部分:沟槽式管接件》GB 5135.11的有关规定;
2 有振动的场所和埋地管道应采用柔性接头,其他场所宜采用刚性接头,当采用刚性接头时,每隔4个~5个刚性接头应设置一个挠性接头,埋地连接时螺栓和螺母应采用不锈钢件;
3 沟槽式管件连接时,其管道连接沟槽和开孔应用滚槽机和开孔机加工,并应做防腐处理;连接前应检查沟槽和孔洞尺寸,加工质量应符合技术要求;沟槽、孔洞处不应有毛刺、破损性裂纹和脏物;
4 沟槽式管件的凸边应卡进沟槽后再紧固螺栓,两边应同时紧固,紧固时发现橡胶圈起皱应更换新橡胶圈;
5 机械三通连接时,应检查机械三通与孔洞的间隙,各部位应均匀,然后再紧固到位;机械三通开孔间距不应小于1m,机械四通开孔间距不应小于2m;机械三通、机械四通连接时支管的直径应满足表12.3.12的规定,当主管与支管连接不符合表12.3.12时应采用沟槽式三通、四通管件连接; 表12.3.12 机械三通、机械四通连接时支管直径
6 配水干管(立管)与配水管(水平管)连接,应采用沟槽式管件,不应采用机械三通;
7 埋地的沟槽式管件的螺栓、螺帽应做防腐处理。水泵房内的埋地管道连接应采用挠性接头;
8 采用沟槽连接件连接管道变径和转弯时,宜采用沟槽式异径管件和弯头;当需要采用补芯时,三通上可用一个,四通上不应超过二个;公称直径大于50mm的管道不宜采用活接头; 9 沟槽连接件应采用三元乙丙橡胶(EDPM)C型密封胶圈,弹性应良好,应无破损和变形,安装压紧后C型密封胶圈中间应有空隙。 检查数量:按数量抽查30%,不应少于10件。 检验方法:直观和尺量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