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代替GBl5083—1994<(汽车座椅系统强度要求及试验方法》。
本标准根据ECE Rl7重新起草,在附录G中列出了本标准章条编号与ECE Rl7法规章条编号的对照一览表。
考虑到我国国情,在采用ECE Rl7法规时,本标准做了一些修改。
本标准与ECE Rl7技术性差异及其原因如下:
——本标准删除了ECE Rl7法规中的附录3“汽车乘座位置‘H’点和实际靠背角的确定程序”的全部内容。标准中涉及到 新颁布的GB ll551—2003中的附录C中的内容执行。避免了由于标准起草用语的差异在实际操作时产生误差。
——增加了座椅固定装置、调节装置、锁止装置以及移位折叠装置强度的静态试验方法(5.3.2),增加了标准的可操作性
——删除了ECE Rl7中“认证程序及认证标志”的内容,其原因是标准体系和法规体系的形式差别所致。
本标准与GB 15083—1994的主要差异:
——增加了座椅靠背吸能的要求;(本版的4.1.3)
——增加了头枕方面的试验要求;(本版的4.4~4.13)
——增加了防止移动行李对乘员伤害的特殊规定;(本版的4.15)
——增加了资料性附录附录G。(见本版的附录G)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附录F为规范性附录,附录G为资料性附录。
对于新定型的产品,自标准实施之日起施行;对于已定型的产品,自标准实施之日起12个月后施行。
本标准由国家发展和改革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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