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食品接触材料法规要求
2016年11月18日,国家卫计委第15号公告发布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GB 4806.1-2016)等53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公告,新国标主要变更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不限于):
1.修改了标准名称;
2.修改了适用范围;
3.修改或增加了理化指标;
4.增加了术语和定义;
5.增加了迁移试验要求,修改了迁移试验条件;
6.增加了通用要求及原料要求;
7.增加了标签标识要求;
近年来,国家相关部门对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的国标进行清理及整合,并于2015年底开始陆续公布整合后的新国标。
产品信息具体管控要求
1、产品标识信息应清晰、真实,不得误导使用者。
2、出厂产品应提供充分的产品信息 ,包括标签、说明书等标识内容和产品合格证明,以 下游企业有足够信息对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进行安全性评估。
3、标识内容应包括产品名称,材质 ,对相关法规及标准的符合性声明,生产者或委托方名称 、地址和联系方式,生产日期和保质期(适用时)等内容。
4、符合性声明应包括遵循的法规和标 准,受限物质及其,非有意添加物的评估信息和总迁移量合规性情况(仅成型品)等。
5、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还应注明“食 品接触用”、“食品包装用”或类似用语,或加印、加 贴调羹筷子标志,具体见附录A。
6、有特殊使用要求的产品应注明使用 方法、使用注意事项、用途、使用环境、使用温度等。对 于相关标准明确规定的使用条件或超出使用条件将产生较高食品安全风险的产品,应以特殊或醒目的方式说明其使用条件,以便使用者能够安全、正确地对产品进行处理、展示、贮存和使用。
7、上述标识内容应标示在产品或 产品标签上,标签应位于产品小销售包装的醒目处。当由于技术原因无法将信息全部显示在产品或产品标签上时,可显示在产品说明书或随附文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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