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条件 1.具有与制作供应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2.具有与制作供应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洗手、采光、照明、通风、冷冻冷藏、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3.具有经食品安全培训、符合相关条件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以及与本单位实际相适应的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4.具有合理的布局和加工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5.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办理餐饮许可证需要提交的资料: (一)《餐饮服务许可证》申请书; (二)名称预先核准证明(已从事其他经营的可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四)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无违规证明; (五)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培训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证明资料; (六)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及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合格证明; (七)餐饮服务场所的房屋所有权证或租赁协议等有关的合法使用证明。餐饮服务场所选址应符合要求(选址距离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25m以上,并设置在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影响之外); (八)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地理位置坐落图、平面图和设备布局、加工流程、卫生设施等示意图及说明(需标明经营场所总面积,各功能间名称、面积,清洗、消毒等卫生设施位置,门、窗位置,人流、物流走向); (九)食品安全的各项规章制度;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生产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出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和流通的许可;农民个人销售其自产的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害,有关部门应当对其加强监督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依照本法制定。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鼓励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改进生产条件;鼓励食品摊贩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店铺等固定场所经营。
食品卫生许可证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a.《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书》;
b.《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c.经营场所合法使用的有关;
d.负责人的明;
e.委托书以及委托代理人或者代表的明;
f.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g.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食品经营设备清单;
h.提供食品从业人员和卫生法规培训证复印件;
i.申请乳制品项目的经营者,还应提交 行和书面声明等;
j.专职或者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明(初中以上明和培训合格);
k.工商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发放“卫生许可证”和通过复核的条件:
一、经监督检查后主要卫生指标符合卫生要求;
二、从业人员体检合格,对病患者调离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岗位;
三、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合格率在80%以上。
对不符合卫生要求的经营单位,卫生防疫机构提出书面改进意见,经营单位改进后重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