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高实际有效送达比例 , 维护商标注册人权益 , 可选择将 《 提供使用证据通知》 抄送给以下相关当事人:
(1) 对于正在办理转让的商标 , 可抄送受让人和转让人代理机构;
(2) 对于正处于冻结或质押状态的商标 , 可抄送冻结方或质押方;
(3) 对于已完成的转让 、变更 、续展 、许可备案等业务的商标 , 抄送近业务委 托的商标代理机构;
(4) 注册人此前办理过的其他商标业务的商标代理机构。
审查过程中的变更
审查过程中发生名义 、地址或代理变更的:
(1) 撤销申请人或商标注册人在其主管部门登记名义或地址发生变更的 , 应按照 变更后的名义提供申请补充材料进行说明 , 并提交变更的相关证明。
(2) 申请人请求更换撤销申请代理机构 、注册人请求更换提供使用证据代理机构 , 应提供申请补充材料 , 说明相关情况 , 并提供经申请人盖章 、 签字的新商标代理委托 书 , 注明相应委托事项 , 新的代理机构及其代理人在补充材料中应盖章 、签字确认。
商品和服务项目申报基本要求
申请人申请商标注册时 , 应考虑使用 《 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 中已列出的 标准名称 。在申报时 , 应填写具体的商品和服务项目名称 , 即 《 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
表》 中六位代码之前的具体名称 , 不可填写类别号 、类别标题 、类别注释 、类似群号、 类似群名称 、项目编号。
申请人也可选择商标注册部门公布的 《 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 以外可接受商品 和服务项目名称 。 申请人在使用 《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 中的标准名称以及 《 类似 商品和服务区分表》 以外可接受名称时 , 应当依照提交申请时施行的尼斯分类和 《 类 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 版本进行申报 , 不得申报提交申请时已经失效或尚未生效的商 品和服务项目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