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估程序
(1)明确评估目的。不同的评估目的,其所评估的价值的内涵也不完全相同。建(构)筑物评估主要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评估、建(构)筑物转让价值评估、企业改制行为涉及的建(构)筑物评估、企业股权转让行为涉及的建(构)筑物评估、建(构)筑物租赁价值评估、建(构)筑物抵押评估、建(构)筑物保险评估、建(构)筑物课税评估、征地和房屋拆迁补偿评估等,因此,在受理评估业务时,通常由委估方提出评估目的,评估人员需要将评估目的明确地写在评估报告上。
(2)了解评估对象。即对被评估建(构)筑物的实体和权益状态进行了解。建筑物实体状态了解的内容包括:土地面积、土地形状、临路状态、地质、地形及水文状况;建筑物的类型、结构、面积、层数、朝向、工程质量、新旧程度、装修和室内外的设施等。
建筑物的权益状态了解的内容包括:土地权利性质、权属、土地使用权的年限、建筑物的权属、评估对象设定的其他权利状况等。
(3)确定评估基准日。所谓确定评估基准日,就是确定待估对象的评估时点,通常以年、月、日表示。由于建(构)筑物价格经常处于变化之中,而且建(构)筑物价格随其价格影响因素的变化而变动,因此,评估人员事先确定所评估的具体时点的价值。存货的清查盘点,通常由委托方完成,并由委托方提供存货账表清单。评估人员如何利用这些资料,就成为评估工作的程序之一。根据委托方提供的存货账表清单,评估人员的主要工作内容有两项:一是通过抽査的方式来核实、验证、存货账表清单与实际数量、状况的一致性。抽査的范围和比例,应根据委托方(或资产占有方)的管理水平以及评估对应的经济行为确定。二是核实存货的权属。
股权评估的重要性
①摸清家底,维护企业资产的完整。
②为经营者提供战略、管理、决策依据。
③资本运营、增资扩股的需要。
④股权交易的需要。
⑤激励投资者信心。
⑥销售渠道的拓展、扩张和完善。
⑦股权质押融资。
⑧经济谈判的需要。
⑨提高企业影响力,展示企业发展实力。
收益法和市场法评估的比较
用收益法和市场法评估被投资企业价值和被投资企业全部股东权益价值,应选用不同的指标且指标口径应一致。即全部资本(股权+债权)、企业的销售收入、息税前利润(EBI T)、息税及折旧/摊销前利润(EBI TDA)以及总资产都是全部资产口径的,选择的比率乘数、资本化率或折现率也应口径一致,如折现率应是选择各指标对应的收益率指标。而评估被投资企业全部股东权益价值应选择净收益(利润)、净资产股权资本口径指标,一般的折现率也是选择口径一直的净资产收益率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