值得一提的是,有些企业在设计产品时候,由于对防爆标准理解不够深入,或者根本不懂防爆标准要求,设计出的产品不符合防爆要求,在申请防爆合格证过程中需要配合修改图纸和整改样品,其中是会产生额外的防爆设计和整改费用的。
在苏州阿凡提防爆技术有限公司申请防爆合格证的样品准备要求
依据产品规格型号系列,送检具有代表性的产品,送检的样品需与提供的产品图纸保持一致。样机数量依据产品防爆型式和规格而定,一般为1-3件。玻璃件需提供玻璃3块,n型或浇封型需样品3件,浇封型需另提供未浇封前的部件至少1套,带有非金属外壳的需提供非金属标准样块;如有特殊拆装结构的需提供拆装工具,其他试验所需材料。
为规范防爆产品的市场准入机制,我国通过强制性标准规定了我爆产品的认证制度和程序要求。
长期以来,我国对防爆电气产品实行防爆合格证认证制度。根据3836.1标准的规定,是国家授权的防爆检验机构根据GB/T3836等一系列国家防爆标准,确认产品符合标准要求并颁发防爆合格证的认证体系。这种认证体系实际上是国际标准化组织(ISO)规定的种认证模式,即型式检验认证模式。
在我国GB/T3836.1标准附录中,对防爆电气设备的申请检验程序和要求作出了具体规定,并强调所有防爆电气设备(包括进口防爆电气设备)国家授权的质量监督检验部门按照相应的标准进行检验。只有通过检验并取得防爆合格证的防爆电气产品才能投入使用。因此,普通产品一般不能直接通过检验。只有根据相关防爆型式的防爆设计要求,才能通过相应的防爆认证标准要求。如果企业有相关防爆设计技术人员,可以自行设计。如果没有防爆设计能力,也可以委托相关有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然后制作符合防爆要求的样品。
防爆检验工作主要包括图纸数据审查、样品检验、防爆试验等内容。检验单位按照国家标准和检验机构的具体要求,提交必要的设计技术文件和必要的试验样品。取得防爆合格证的产品,提前送检验机构,检验机构根据产品变更决定是否需要重新检验,然后备案。
取得防爆合格证的产品,如果转厂生产,仍需重新执行检验程序,如果工厂名称不变,地址搬迁,需申请更换证书。
检验机构有权会同有关部门对发放防爆合格证的产品进行质量监督和工厂必要条件评估。当产品质量不符合图纸要求时,应提出警告或采取相应措施,必要时取消原防爆合格证。
设备做隔爆型防爆认证都要做哪些试验?
隔爆型是电气设备的一种防爆型式,其外壳能够承受通过外壳任何接合面或结构间隙进入外壳内部爆炸性混合物在内部爆炸而不损坏,并且不会引起外部由一种、多种气体或蒸气形成的爆炸性气体环境的点燃。 二者含意相同。
隔爆外壳是指内装可能点燃爆炸性气体环境的部件,能承受内部爆炸性混合物爆炸产生的压力,并阻止爆炸传播到外壳周围爆炸性气体环境的外壳。
因此,对隔爆型设备的隔爆外壳的试验是一个关键。
隔爆型产品通常涉及的试验,外观检查、温度测定、热剧变试验(透明件)、耐热耐寒试验(橡胶件)、抗冲击试验、外壳防护等级试验、电缆夹紧试验、外壳耐压试验、内部点燃的不传爆试验、引入装置试验、水压试验、火焰烧蚀试验等。
防止爆炸发生的基本方法:
1、避免形成爆炸性环境– 理想的方法 如建筑物的防爆设计,通风设施等
2、排除/削除可能的点火源– 实际的方法 如选用防爆电气设备等
爆炸危险场所定义: 在大气条件下,气体、蒸汽或雾状、粉尘或纤维状的可燃物质与空气构成的混合物,在该混合物中点燃后,燃烧或爆炸将传遍整个未燃混合物的场所。
防爆电气设备定义:按规定条件设计制造而不会引起周围爆炸性混合物(爆炸危险场所)爆炸的电气设备。
爆炸性环境用电气设备的分类
爆炸性环境用电气设备的分类
Ⅰ类:煤矿瓦斯气体环境
Ⅱ类:除煤矿瓦斯气体之外的其他爆炸性气体环境
Ⅲ类:除煤矿以外的爆炸性粉尘环境
爆炸性环境用电气设备的分级
1、按大试验安全间隙分级(MESG)
MESG=1.14 (mm) 煤矿井下甲烷,为Ⅰ类不分级,标志Ⅰ
0.9< MESG<1.14 (mm) 为Ⅱ类A级,标志为ⅡA 代表气体丙烷
0.5 ≦ MESG≦0.9 (mm) 为Ⅱ类B级,标志为ⅡB 代表气体乙烯
MESG<0.5 (mm) 为Ⅱ类C级,标志为ⅡC 代表气体氢气
2、按小点燃电流比分级(MICR)
小点燃电流:在规定的试验条件下,对电阻电路或电感电路用火花试验装置进行3000次火花试验。能够发生点燃的小电流。
小点燃电流比(MICR):各种气体或蒸汽与空气的混合物的小点燃电流对甲烷与空气的混合物的小点燃电流之比。
MICR=1.0 煤矿井下甲烷,为Ⅰ类不分级,标志Ⅰ
0.8
MICR< 0.45 为Ⅱ类C级,标志为ⅡC
爆炸危险场所的分类、分级
1、分类:按爆炸危险场所存在易燃物质与空气混合的状态,分为爆炸性气体危险场所和爆炸性粉尘危险场所两大类。
2、分级
(1)爆炸性气体危险场所:按爆炸性气体混合物出现的频繁程度和持续时间分三个区
1)0区域:在正常情况下,爆炸性气体混合物,连续地、段时间频繁出现或长时间存在的场所。
2)1区域:在正常情况下,爆炸性气体混合物有可能出现的场所。
3)2区域:在正常情况下,爆炸性气体混合物不能出现,仅在不正常情况下偶尔短时间出现。
(2)爆炸性粉尘危险场所:按可燃性粉尘和空气混合物出现的频率和持续时间及粉尘层厚度分为三个区域。
1)20区域:在正常运行过程中可燃性粉尘连续出现或经常出现,其数量足以形成可燃性粉尘与空气混合物和/或可能形成无法控制和极厚的粉尘层的场所及容器内部。
2)21区域:在正常运行过程中可能产生可燃浓度的可燃粉尘与空气混合物的场所。
3)22区域:在正常运行下,可燃性粉尘与空气混合物不能出现,仅在异常条件下,可燃粉尘偶尔出现并且只是短时间存在的场所。
GB/T 3836.1—2021《爆炸性环境 第1部分:设备 通用要求》等8项新版国家标准将于2022年5月1日起实施,对12项旧版国家标准进行了修订整合,涉及防爆电气强制性产品认证依据标准。为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有效实施,现将认证依据标准等要求明确如下。
一、对《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防爆电气》(编号:CNCA-C23-01:2019)中认证依据标准清单予以修订(详见附件),修订不引起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范围的变化。
二、各认证机构应当按照《认监委关于强制性产品认证依据标准修订时有关要求的公告》(认监委公告2012年第4号)要求,依据新版国家标准实施防爆电气强制性产品认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