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辐射安全许可证》是为了促进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应用,保障人体健康,保护环境,依据《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设立的针对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生产、销售、使用单位实施许可管理制度,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中明确的许可证。
辐射安全许可证所需材料
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表;
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
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批复文件;
满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至第十六条相应规定的证明材料;
单位已有或拟有放射源和射线装置明细表;
有效的工作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复印件;
地理位置图、单位平面布局图及放射性工作场所平面图;
涉及放射性同位素使用、贮存的,还应当提交由公安部门出具的放射性同位素安全保卫措施符合相关要求的证明文件。
辐射安全许可证办理范围:使用Ⅳ、Ⅴ类放射源和使用Ⅲ类射线装置的单位,具有符合《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中十三条到十六条所规定的人员机构、规章制度、安全措施、防护用品、监测仪器和应急措施等方面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