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变更登记所需提交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应标明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股东会决议;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国有资公司提交、地方或者其授权的本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
4、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5、法律、行政法规和决定规定公司名称变更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6、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公司要及时进行变更登记
因为需要变更的公司信息往往比较重大,因此,及时变更登记进行公示,加快信息交换,有利于公司对易的顺利开展。
一般来说,公司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增加注册资本、变更经营范围或者股东变更,都需要在变更事实发生之日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比较特殊的是,公司减资事关公司债权人重大利益;因此,如果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减少注册资本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90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至少三次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公司变更注册基本要求有哪些?
公司变更设立登记事项,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即公司设立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但公司变更住所跨公司登记机关辖区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向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受理的,自原公司登记机关将公司登记档案移送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未经核准变更登记,公司不得擅自改变登记事项。
事项内容:股份有限公司变更名称、变更住所、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经营范围、变更营业期限、变更实收资本、变更注册资本、变更股权、股东改变姓名或者名称、变更公司类型、变更出资方式、迁入、迁出本市(变更住所跨公司登记机关辖区的)、内资企业变为登记、内资股份有限公司变有限公司登记。
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除公司组织形式变更外,公司的诸多事项如资本、章程等也因此变更,所以公司应当依法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1、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有限公司股东会关于变更公司类型的决议;
3、授权部门或者省级的批准文件;
4、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上次报告以及原章程(包括以前章程修正案、
股权转让协议、股东会议纪要)复印件
5、《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6、发起人的法人明或者自然人明;
7、载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
8、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明;
9、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股份有限公司变更
(一)名称变更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经办人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公司关于变更事项的决议或决定(公司决定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盖公章)(原件1份);
4.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由股东签署,加盖公章)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加盖公章)(原件1份);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和全部副本(原件)。
(二)住所变更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经办人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公司关于变更事项的决议或决定(公司决定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盖公章)(原件1份);
4.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由股东签署,加盖公章)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加盖公章)(原件1份);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和全部副本(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