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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中,本来的公共厕所标识也都被,从外表上底子看不出本层设有厕所。在周家对面一间没有门牌号的房子,便是公厕。公厕的房门并未上锁,其间堆满了杂物,地上脏乱不胜。比较公共厕所,更像是一个储物间。可以看出,这间公共厕所分为两个单间,中心还有一块是池的方位。房间内,上下水管、池等部分设备仍然看得出厕所的痕迹,但均不能正常运用。此外,公厕两间房的墙大部分现已被打通,只剩下一小块墙壁还残存。记者
9万吨,同比38%。“欧洲西部—西部”公路哈境内段全线贯穿,历完结中欧“门到门双向公路货品运送”,过境运送服务发明的直接经济效益达4.6亿美元。在柬埔寨港经济特区(西港特区)的洪森大路上,数万名柬埔寨工人每天迎着向阳、踏着夕阳上下班。到本年8月,西港特区累计引进企业165家,发明作业岗位近3万个,工业产值对省的经济奉献率逾越50%。蓬展的西港特区,让当地民众每天的bfshytjws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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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解读 │ 如何证明报价的合理性?
伴随着招标采购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价格战”也愈演愈烈。依据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令)第六十条之规定,评标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在采购实践中,如何把握投标人报价是否明显低于其他投标人的报价?如何认定供应商的价格澄清是否合理?
这需要进行性技术判定。如果自由裁量过严,可能打击合理,降低采购效率;如果裁量过松,又不能起到解决恶意的问题。
01如何把握投标人报价是否明显低于其他投标人的报价?
以前,在采购领域各层级法律法规中,虽然对低于成本报价进行了限制,但对如何判断与取证没有明确和细化。遇到明显低于的情况,由于缺乏对成本的判别方法和标准,评标很难做出认定。
如,财政部18号令判断供应商不合理的标准是“低投标价或者某些分项报价明显不合理或者低于成本”,但是的横向参照是近乎没有公认计算标准的项目成本。
我国采购法律法规并未明确该成本是社会平均成本还是企业个别成本,也未明确成本高低的标准是什么,就法律条文而言,缺乏可操作性。特别是在软件行业,由于每家企业采取的定价策略不同,前期投入基数不同,其成本很难界定。
的横向参照没有明确的界定,使得18号令中这一规定在实践中的执行往往被架空。而87号令出台后,将价格横向对比的参照变为“本项目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报价”,实践中对投标的认定有了实实在在的抓手。
根据87号令原意,“报价是否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的判定权在评标。但由于87号令第六十条仅仅是一条原则性的规定,并未明确怎样的报价才算是“明显低于”。
因此很多地区的采购代理机构为了方便判断,自行设定“明显低于”的幅度,并将其写入采购文件中。例如,规定“低于投标人平均报价的百分之多少则投标无效”等等。
87号令第十二条明确规定,采购人根据价格测算情况,可以在采购预算额度内合理设定高限价,但不得设定低限价。有指出,自行设定“明显低于”的幅度来认定投标无效,也是变相设定低限价,违背87号令相关精神。而且很有可能间接导致供应商之间围标、串标,联合哄抬报价,合力排挤掉投标人。
因此,根据87号令第六十条,“报价是否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的判定应当在评标,由其根据投标报价具体情况和经验在评标环节依法作出合理判定。
笔者建议,为了在评标环节方便评标进行操作,可以尝试在采购文件中设定一个合理的“”红线,一旦有供应商报价越过红线,评标就有权启动“澄清”程序。
02如何认定供应商的价格澄清是否合理?
根据87号令第六十条规定,被评标认为“”的供应商应当在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其中涵盖三层要求:一是书面说明及证明材料在合理时间内提供;二是必要时可以要求供应商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三是由评标根据供应商现场澄清状况来认定其报价是否合理。
,要求供应商提供书面说明及证明材料的合理时间明确。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评标现场的合理时间”,提交书面说明和必要证明材料的时间是双方都能接受的,尤其是在评标现场,本身时间有限且节奏紧凑,不可能因为供应商澄清,无限制地将评标拖延下去。
因此,评标应当在评审现场合理确定澄清时间和澄清形式。例如,某些外地企业的资料原件难以及时送达时,可以要求其提供异地扫描件等等。不能无限制地给予供应商提交证明和材料的时间,避免场外人情。
其次,除了书面说明之外,评标必要时也可以要求供应商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针对自身投标“”负有“举证”责任,对自己提出的“”有备而来,不能信口开河。
必要时评标可以要求供应商提供包括价格构成、标的物成本、合同实施进度、风险等证明文件,或者是以相近价格实施过类似项目的合同业绩证明。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成本应该是产品生产商的成本,不是代理商的成本。代理商不直接制造产品或提供服务,只清楚自身的经营成本,并不直接掌握制造成本的相关数据。
面对评委提出的成本澄清要求,只有制造商或服务提供商的证明才能作为衡量真实成本的依据。
再次,由评标根据供应商现场澄清状况来认定其报价是否合理。由于每个公司选择报价的产品型号和品牌并不完全相同,因此所报价格也有所不同,虽然其他投标人报价可以作为横向对比参照,但是终还需要评标根据供应商的现场澄清内容和项目实际状况进行综合判断。
如果供应商提供的书面澄清和其它证明材料,经评标认定合情合理,并可以其能顺利实施项目的话,就不能随意判定其投标无效,避免引起不必要的争议。
后,根据世界银行对投标的处理规则:“如果投标人的证明文件能够解释其的合理性,则接受投标;如果证明文件基本能够解释其的合理性,但采购方仍认为有风险,可以让投标人增加不超过合同价格的20%的履约金数量;如果这些证明文件仍不能说明其的合理性,则拒绝投标”。
因此,在我们遇到供应商的证明文件能够基本解释其的合理性,但是仍有风险的情况下,也可以仿照国外有益做法,与供应商协商增加履约金数量(我国目前对履约金的规定是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从而增强供应商的履约信用,防止供应商以低的投标报价中标后,偷工减料、无法按期履约。
总结分析 │ 开标评标阶段的常见问题
1、投标供应商迟到了,能否延迟开标?
采购项目不能因投标供应商迟到而延迟开标。供应商可以不参加开标,未参加开标视为认同开标结果。法律依据为《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九条,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2、招标投标活动有哪些法定程序经过招投标管理部门和交易中心,这些程序在时间上是如何规定的?
经过招投标管理部门和交易中心的法定程序和时间规定如下表所示:法定程序经办部门时间规定发包初步方案招标办发包前自行招标备案招标办招标人在招标公告发布或发出投标邀请书5日前提交,招标办在收到后5日内办结招标公告交易中心发布3个工作日招标文件及其澄清或修改文件的备案招标办在招标文件发出的同时评标抽取与通知招标办(交易中心)开标当日(或开标前半日内)开标、评标招标办(交易中心)投标截止同一时间(招标文件发出20日之后中标结果公示交易中心中标通知发出前,在交易中心公示2个工作日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招标办定标后15日内,招标办收到后5日内办结合同备案招标办中标通知发出后30日内签订合同,签订合同7日内办理合同备案手续。
3、招标人进行资格预审一般应审查哪些内容?
资格预审通常主要包括下列内容:(1)投标人投标合法性审查,审查内容主要有资质证书、营业执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取费标准证书等,同时审查投标申请人是否处于正常经营状态,是否处于被暂停参加投标的处罚期限内等;(2)投标人投标能力的审查,主要包括投标人的概况,投标人的经验和信誉,投标人的财务能力,投标人的人员配备能力,完成项目的设备配备情况及技术能力;(3)其它国家或地方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投标申请人是否具备。
4、评审拒绝签字怎么办?
视为同意评标报告。法律依据为《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一条,评标成员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结论。持不同意见的评标成员应当在评标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及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标报告。
5、中标公告发布后,中标通知书应何时发出?
中标公告和中标通知书应该同时发出。法律依据为《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九条第五款,在公告中标结果的同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对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应当告知其未通过的原因;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的,还应当告知未中标人本人的评审得分与排序。
6、单一来源采购都经过评审才能成交吗?
由采购人决定从评审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作为人员,与参与单一来源采购项目的供应商进行协商的,被抽取的“”在单一来源采购项目中不是采购评审,没有采购评审的评审权,仅仅作为人员参加协商,不进行评审(如资格评审、符合性评审、价格评审等)。因此,被抽取的“”无权决定是否成交。
7、评标过程中,应当如何认定投标人的报价是否低于企业?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
8、投标人质疑,经代理机构答复后,可以就同一问题继续提出质疑吗?
如果采购文件中没有规定一次性提出,那么在质疑有效期内,该供应商可以再次提出质疑。法律依据为《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9、在评标过程中,发现个别评标存有倾向性意见,作为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如何处理?
在评标过程中,发现个别评标存有倾向性意见,作为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请其阐述其评标的依据和理由,不能合理阐述其依据和理由的,其打分无效,对其个人的行为,视情形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停止评标,直至上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议取消其评标资格。
10、已经经过公示程序,供应商还可以提出质疑吗?
尽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项目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的,在采购开始前进行了公示,相关供应商可以对该项目的公示提出异议,但对公示提出异议,并不能否定供应商依法提出质疑的权利。《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没有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单一来源采购项目,由于不需要公示,相关供应商有权依法提出质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