验资报告,Capital(Contribution)Verification Report,是指注册会计师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2号-验资》的规定,在实施审验工作的基础上对被审验单位的股东(投资者、合伙人、主管部门等)出资情况发表审验意见的书面文件。
执行外商投资企业设立验资业务,还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1、审批机关核发的批准证书;
2、企业登记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外汇管理部门核发的外汇登记证、资本金账户开户证明;
4、外方出资者用其从中国境内举办的其他外商投资企业获得的人民币利润出资的,有关该外商投资企业已审计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董事会有关利润分配的决议、利润获取地外汇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以及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
5、以进口实物出资的,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或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财政部授予资格的其他价值鉴定机构出具的外商投资财产价值鉴定证书;
6、相关会计处理资料。
执行股份有限公司设立验资业务,还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1、授权的部门或省级人民批准被审验单位设立的文件;
2、以国有资产出资的,有关部门对被审验单位股权设置方案的批复。
执行新设合并企业验资业务,还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1、合并各方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关于新设合并的决议;
2、合并各方签订的合并协议;
3、有关部门批准企业合并的文件;
4、有关合并的公告;
5、合并各方的债务清偿报告或债务担明;
6、合并各方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7、合并各方的资产评估报告及合并各方对合并资产价值的确认文件;
8、合并前各方和合并后被审验单位的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9、相关会计处理资料。
验资报告 [1] 的标题应当统一规范为“验资报告”。
验资报告的收件人是指注册会计师按照业务约定书的要求致送验资报告的对象,一般是指验资业务的委托人。验资报告应当载明收件人的全称。
验资报告的范围段应当说明审验范围、出资者和被审验单位的责任、注册会计师的责任、审验依据和已实施的主要审验程序等。
验资报告的意见段应当说明已审验的被审验单位注册资本的实收情况或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的变更情况。
对于变更验资,注册会计师仅对本次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的变更情况发表审验意见。
验资报告的说明段应当说明验资报告的用途、使用责任及注册会计师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重要事项。
验资报告具有法定证明效力,供被审验单位申请设立登记或变更登记及据以向出资者签发出资证明时使用。验资报告不应被视为对被审验单位验资报告日后资本保全、偿债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等的。委托人、被审验单位及其他第三方因使用验资报告不当所造成的后果,与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无关。
实际操作中的注意事项:
在实际公司注册开始和增资过程中,尤其在银行询征和银行打入资金过程中,经常出现的下列问题需要注意:
1,资金的金额:金额对,至少不能少于应出资额
2,资金的来源:来自投资者本人,经常会碰到别人代付
3,资金的用途:是“投资款”,经常会碰到“业务款”、“借款”等
4,资金的比例:按照约定的投资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