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电机不能启动
原因
1、主电机启动电路故障,如:未释放急停按钮、电缆接线松动、24V控制电源等;
2、主电机启动部分的相关元器件故障,如:热继电器、断路器、交流接触器等过载保护或已损坏;
3、电源问题;
措施
1、检查主电机启动电路是否有急停未释放、接线松动,24V控制电源;
2、检查主电机启动电路部分的元器件是否有过载保护,若有需分析原因,检查有无元件损坏;
3、检查三相电源是否正常;
二,折弯时滑块有时不能回程
原因
1、空载不能回程,可能为参数问题或液压故障;
2、加工时不能回程,工件角度未达到设置值;
3、加工时不能回程,工件角度已超过设置值;
措施
1、调试Y轴折弯部分参数,折弯参数应根据实际调试,部分增益太小,滑块会折不动或折不到位,太大滑块会抖动,应该将参数调整为动作时滑块不抖动,增益尽量大一点;或者是诊断程序中左、右阀偏置设置不好,太小Y轴不能到位,太大Y轴不能卸荷;如果 是液压故障,需要检查主压力,检查PV阀S5是否一直处于得电位置;
2、可能Y轴折弯部分参数增益设的偏小,可适当增加;或者压力不够,分析压力不够原因,是编程原因还是信号、液压部分原因;编程原因主要有模具选择、板厚、材质、工件长度、折弯方式等,液压原因主要有油泵是否内泄漏,比例压力阀是否污染或损坏,滤芯是否被堵住,油液是否已经污染等;
二手数控折弯机回收再使用,还是在欧共体机电产品的CE中都是属于强制性执行的重要内容。对“人员和财产的安全性,控制响应的同步性及维护的便利性”明确“不宜以上述基本要素来获取。”(IEC204.1,GB5226.1)但在实际维修改造工作中,仍然有以下现象出现:
现象1:电气柜防护等级不够
我们曾经受人委托对武汉折弯机回收进行改造后的验收,该设备的电气柜为一人多高(约1800MM)单门宽约800mm,没有门开关。不使用工具既可将电柜门打开,进入电柜内部。电柜内器件的防护等级为IP1.1。显然该设备的电气柜结构违反了GB/T5226.1─6.2.1中的下述规定:“只有在下列的一种条件下才允许开启护壳(即开门、罩、盖板等):a)使用钥匙或工具由熟练机械人员或见习员开启护壳,操作时可能不适宜开电气设备。
b)开启护壳之前先切断其带电部件;这个要求可由门与切断开关(如电源切断开关)的连锁机构来实现,使得只有在切断开关开后才能打开门,以及把门关闭后才能接通开关。c)只有当带电件直接触电的防护等级至少为IP2X或IPXXB时(见IEC529),才允许不用钥匙或工具和不切断带电部件去开启护壳。”金属加工,内容不错,值得关注。因此,该设备电柜的防护等级远未达到“只能允许熟练技术人员进入,并遵守要求(IEC364─4─41IEC─4─47IEC439─1)。”由此埋下的安全隐患可想而知。
数控折弯机机床等设备的电气柜通风,在“正压”方式,在一些机床改造中却没有实现。我们曾遇到一台国产机床,采用负压通风,其刀架上的切削液沿蛇皮软管进入电柜。电缆地沟中的潮气、切削时的粉尘等等都沿着各通道、缝隙进入到电柜中。该机床使用大约一年左右的时间,电气柜内线路板及各电气件上一层污垢,明显的水汽(凝露)痕迹。该机床故障频频,影响了生产的正常进行。在GB5226.1─13.3中明确规定“控制装置的外壳一般应具有不低于IP54的防护等级(见IEC529)。”由此可见,不按标准行事,付出代价。
有些数控折弯机设备增加一些机构,因走线方便,或与其他设备有动作关联,则新增机构的用电不是从该设备的电源切断开关下方引丝,而另外引线,从而违反了“把机械电气设备连接到单一电源上”的标准规定(GB/T5226.1─5.1)。当紧急情况时,切断设备上电源开关并不能切断设备的电源,是对人员造成危害的潜在隐患。
现象3:电气设备欠保护
在国家标准GB/T5226.1中对于连续工作的0.5kw及以上电动机规定要有热保护措施。电动机的热积累失败是电动机烧毁的重要原因。二手机床设备回收改造过程中使用与电动机不匹配的:“时间─电流”保护器件,即保护器件与被保护器件绕组的时间常数相互差异较大时,往往起不到有效的保护作用。我们在实际工作中看到,维修、改造的机床往往在这方面存在的问题。
现象4:控制线路埋隐患
众所周知,对于涉及人员和设备安全的这类信号,如急停信号、超程信号、报警信号等,应为“用断电的方式停车”和“切断被控制器件的所有通电导线”(GB/T5226.1─9.4.2.1)我们曾经遇到一家民办企业设计改型的数控折弯机机床,极限行程开关使用常开触点,即成为当机床不超程正常工作时线路为“断开”(低电平),当运动部件超程将行程开关压上时,线路闭合(高电平),在机床调试过程中,维修人员为测量线路,将所接插头拔下后没能及时插上,结果在试车时线路始终处于常开状态,控制器确认机床“正常”,以致将丝杠支撑轴承座撞坏。可想而知,如果在用户使用过程之中运动拖链线路因机械原因断开,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或人员伤害又应由谁来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