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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外资持股平台合伙企业公司注册费用,外资合伙企业注册

更新时间:2024-03-30 04:56:20 [举报]

高管个税从来都是企业税收筹划中的热点问题,将高管从公司剥离,设立自然人合伙企业,是否能够达到个税筹划的目的?我们试着分析一下。
一、合伙企业是个什么鬼?
合伙企业是指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有收益,共担风险,并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又可分为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企业涉及的主要税种如下:
1、合伙企业增值税
根据合伙企业的正常业务类型,区分不同的税率和征收率正常缴纳,正常对外开具增值税发票即可,和其他企业并无不同。
2、合伙企业所得税
合伙制企业本身并不具有法人地位,不属于企业所得税纳税主体,自身并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3、合伙人所得税
对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应按“先分后税”原则征收所得税,以每一合伙人为纳税人,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自然人合伙人缴纳个人所得税,法人或者其他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
比较可以看出,这种筹划方式效果并不明显,实务中还可能带来风险:合伙企业和原公司之间如何设计业务和交易?合伙企业自身业务如何体现和证明?如果只是强行分拆,无合理、真实的业务实质,将面临税务机关的监控和处罚。
因此,个税筹划以税法为底线,以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落地有效为标准,达不到以上三个标准的个税筹划都是耍流氓。

股权锁定、持股个人收益和退出
1)以增资方式成为公司股东的有限合伙企业,所持股份的限售期为一年即可,上市后可以合伙企业作为主体实施股权转让,获得收益,而该收益通过有限合伙企业直接“传导”至终持股的个人;对于持股个人实际的股权锁定时间,可以在合伙协议中约定;
2)持股个人享受收益(或获利退出)有四种方式:
i. 分享企业收益:按照份额享有上面所提到的以有限合伙企业为主体的股权转让收益;
ii. 转让财产份额:按照协议约定将属于自己的财产份额转让他人;
iii. 退伙结算:根据合伙协议约定条件退伙,并获得自身财产;
iv. 散伙清算:有限合伙企业解散,个人按照合伙协议约定获得清算后的财产。
“高管股份”限制
《公司法》142条规定,股份公司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任职期间,每年转让股份不得超过其持有股份总数的25%。这个“25%”的额度在计算时是否包含间接持股数量,没有明确的规定,上市前公司可以从有利于自身的角度解释。特别的,公司上市后,这种董、监、高的持股叫做“高管股份”,深交所和登记结算公司对于“高管股份”的特别锁定,并不包括其间接持股的部分。因此,上市后持股平台如需转让股份,在实际操作中不受“高管股份”的监管限制。

一、企业所得税优惠
对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实质性运营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就海南私募基金而言,《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列明“创业投资”业务属于鼓励类的范畴,可以理解,从事创业投资的海南私募基金企业可以据此获得税收优惠,另一方面,如果海南私募基金投资于鼓励类产业,如对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等,也能间接获得税收优惠。
二、个人所得税优惠
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工作的人才和紧缺人才,其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超过15%的部分,予以免征。就私募基金企业而言,基金经理、金融管理人才、金融公关人才、金融数据分析人才、金融法律人才、金融财会人才、金融审计人才等都属于紧缺人才的范畴,而即使企业员工未被明确列入目录名单中,但只要薪酬水平达到标准的,同样可以享受个税优惠政策。
三、地方优惠政策:(以三亚为例)
2021年1月8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后,目前海南三亚亚太金融小镇可以直接按照新规要求注册私募基金,除了海南自贸港的优惠政策外,亚太金融小镇还有财政奖励、项目资助补贴、办公免租等政策支持等支持政策,并为金融类公司注册开通“当天核名、次日发照”绿色通道。
(1)对在三亚亚太金融(基金)小镇注册落地(含新设或迁入),且完成备案的基金管理人及所发起的私募基金、创投类公司给予财政奖励。
(2)所投企业符合三亚市旅游、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且企业纳税地点在三亚的各类投资基金给予一次性项目资助,高资助金额不超过600万元。

关于合伙企业,11个涉税问题!
这是您在祥顺财税俱乐阅读的第15,405篇
11个涉税问题
我们企业属于合伙企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份额转让是否属于股权转让需要缴纳印花税?
不需要。合伙人份额不属于企业股权;因此,合伙人转让合伙人份额,不属于印花税应税项目,不需要按“产权转移书据”缴纳印花税。
参考:《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进一步明确:“‘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
我们企业属于合伙企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出资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合伙企业出资额不计入“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不征收资金账簿印花税。
参考:参考12366北京中心答复:(答复时间:2020-05-29)合伙企业出资额不计入“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不征收资金账簿印花税。
相关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5号):“记载资金的账簿”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改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大于原已贴花资金的,就增加的部分补贴印花。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营业账簿减免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8〕50号):自2018年5月1日起,对按万分之五税率贴花的资金账簿减半征收印花税。
我们企业属于合伙企业,合伙企业股权转让,是按照“经营所得”还是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1、增值税
1000万*6%=60万元(假设没有进项税)
2、企业所得税无需缴纳。
3、合伙人所得税
张三所得为:(1000-200)*40%=320万元
按照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个税计算结果为:应缴税款1105250元;税后收入2094750元。
合伙人甲公司所得为:(1000-200)*60%=480万元
应并入当期公司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计算略。
二、合伙人之间的利润分配比例如何确定?
大致有这么几个基本原则:
1、如果合伙协议中明确约定了利润分配的比例,应该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合伙人各自的应纳税所得额。
2、如果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协商决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这里的比例可以追加协商,并签署补充协议即可。
3、如果协商不成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4、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实际上还有一种可能的方法,就是通过法律诉讼确定分配比例。
5、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

合伙企业的分类
按性质分,则为普通合伙企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
这是《合伙企业法》规定的三种合伙企业类型。
普通合伙企业:所有合伙人均承担连带责任。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的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其他合伙人仅承担有限责任。根据《合伙企业法》第55条,这主要适用于“以知识和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服务机构”。注意,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也属于普通合伙企业的一种。
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从使用场景角度,实务中下列场景下会用到合伙企业。
(1)私募基金。
包括公司制、契约制、合伙制三种形式。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以合伙制为多,且均采取有限合伙企业形式。
(2)会计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可以采取合伙企业形式,也可以采取有限责任公司形式。从实践情况来看,会计师与律师均属于人士,为会计师设置有限责任而强制律师采取合伙制缺乏充分依据。为此,财政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于2018年4月3日联合发文《关于推动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转制为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的暂行规定》(财会〔2018〕5号),推动会计师事务所向合伙制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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