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合伙条件】:设立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除符合本规则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书面合伙协议;
(二)有三名以上合伙人作为发起人;
(三)发起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专职执业的律师;
(四)有30万元以上的资产。
【合伙条件】:设立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除具备本规则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书面合伙协议;
(二)有二十名以上合伙人作为发起人;
(三)发起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专职执业的律师
【个人律师事务所的条件】: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除符合本细则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发起人应当是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专职执业的律师;
(二)有五十万元以上的资产。
【名称预先核准】: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在申请设立许可前,按照规定办理律师事务所名称预先核准。
【名称构成】:律师事务所名称应当由三部分组成:“北京市律师事务所名称”。律师事务所”。名称应当符合司法部关于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的有关规定。
【申请】:申请律师事务所名称预先核准,由发起人或其委托的代表人在北京市司法局律师管理系统提交《律师事务所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按入选顺序提交。
给出五到十个备选名称。
有限合伙企业的本质在于普通合伙人可以()劳务或者资金认缴出资,有限合伙人可以土地使用权,现金,知识产权,固定资产各种资本要素认缴,创业型公司创立有限合伙企业好处也是相当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