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工程勘察资质、工程设计资质,以及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工程设计乙级资质的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发生企业名称变更的,应当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日内将有关变更证明材料报建设主管部门,由建设主管部门在2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工程勘察综合资质 1-1资历和信誉 (1)符合企业法人条件,具有10年及以上工程勘察资历。 (2)实缴注册资本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 (3)社会信誉良好,近3年未发生过一般及以上质量安全责任事故。 (4)近5年内立完成过的工程勘察项目应满足以下要求:岩土工程勘察、设计、物探测试检测监测项目各不少于5项,水文地质勘察或工程测量项目不少于5项,且质量合格。
3-2技术条件 (1)配备、合理。主要技术人员数量不少于 “工程勘察行业主要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数。 (2)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应当具有大专以上学历、10年以上工程勘察经历,作为项目负责人主持过本工程勘察类型的项目不少于2项,其中,乙级以上项目不少于1项;具备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3)在“工程勘察行业主要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员中,主导非注册人员作为技术负责人主持过所申请工程勘察类型的项目不少于2项。
本标准中对非注册技术人员的其它考核要求: “工程勘察行业主要技术人员配备表”中的非注册人员,须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并从事工程勘察实践8年以上;表中要求技术人员具有技术职称的,从其规定。 (二)海洋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另行制定。 (三)本标准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四)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解释。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堪察报告的内容一般包括:任务要求和勘查工作概况,场地的地理位置,地形地貌,地质构造,不良地质现象,地层成长条件,岩石和土的物理力学性质,场地的稳定性和适宜性,岩石和土地均匀性及允许承载力,地下水的影响,土的大冻结深度,地震基本烈度,以及由工程建设可能引起的工程地质问题,供水水源地的水质水量评价,供水方案,水源的污染及发展趋势,不良地质现象和特殊地质现象的处理和防治等方面的结论意见、建议和措施等。
承担各行业建设工程项目的设计业务,其规模不受限制;但在承接工程项目设计时,须满足本标准中与该工程项目对应的设计类型对及人员配置的要求。 承担其取得的施工总承包(施工承包)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内的工程施工总承包(施工承包)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