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的使用比较混乱,主要有两种情况:
1、把公告当作“启事”、“声明”、“”用,望文生义,以为“公告”就是公开告知有关事项,如声明某业务与本单位无关,揭露有人冒充某报记者行,也用“公告”;
2、“公告”代行“通告”,凡公布项,事无巨细都用“公告”,甚至街道告知居民领取物价补贴也用“公告”。使用公告以“公告适用于向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的有关规定来衡量,避免公告滥用。
一般而言,单据丢失不应影响压港,因为收货人有义务收货并不能据此拒绝卸货;承运人同样不能以收货人无正本提单为由拒绝卸货,尽管其有权拒绝放行货物。公司应负何种责任,目前的法规赋予其几近免责的待遇;是否可以通过投保风险来转嫁损失,目前似乎倘未开展此项。般不会有风险。涉及大额,请法律顾问把关,装船单据在快递中丢失,往往造成收货人在目的港无法凭正本提单提货,实务中般是由收货人凭副本提单提货;或由承运人补签套新提单供货方提货及结汇使用,或由出口方授权承运人电放;但上述三种情况下,承运人通常均要求货方提供可靠提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