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性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共 3 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人数不得少于竞争性磋商小组成员总数的 2/3。采购人不得以评审身份参加本部门或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审。采购代理机构人员不得参加本机构代理的采购项目的评审。25.2 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的采购项目,评审应当从采购评审库内相关的专名单中随机抽取。技术复杂、性强的竞争性磋商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的评审的,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可以自行选定评审
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磋商的,联合体除应符合本章第 5.1 项和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1)联合体各方应按磋商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并承诺就成交的项目向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2)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采购活动的,应当对所有联合体成员进行信用记录查询,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