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质燃烧盘:内径2 400mm±k25mm,深度200mm±15mm,壁厚2.5mm; 挡板:长1 000mm±50mm,高1 000mm±50mm,适于缓施加试验; 钢质抗烧罐:内径300mm±5mm,深度250mm±5mm,壁厚2.5mm; 风速仪:0~10m/s; 秒表:精密度0.1s; 燃料:橡胶工业用溶剂油,符合SH 0004-90合格品的要求。
每一生产批量为一取样单位。样品总量不得少于20L。 ;型式检验的样品应从出厂合格的产品中抽取。 ;取样前应将包装中的产品混合均匀。对每一项性能进行测试前也应将样品混合均匀。 ;出厂检验 每批产品的出厂检验按本标准4.1的要求进行。 ;型式检验 对AFFF的型式检验应按本标准4.1和4.2.1的要求进行;对AFFF/AR的型式检验应按本标准第4章的全部要求进行。 ;型式检验的条件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鉴定或者老产品转厂生产时; b)正式生产中如原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时; c)正常生产时每年进行一次; d)停产一年以上恢复生产时; e)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f)出厂检验结果出现不合格项目时。 ;检验结果判定 出厂检验或型式检验的结果符合本标准第4章相应规定的要求。如有一项不合格,应重新从两倍数量的包装中取样。复验后仍有一项不合格则判为不合格产品。 根据灭火试验的结果,按本标准4.2中表2和表3的规定确定泡沫灭火剂的灭火性能级别。 包装、标志、运输和储存
泡沫液包装容器上清晰、牢固地注明: a)泡沫液名称及型号; b)泡沫液的推荐使用浓度; c)毒性、避免方法和造成中毒后的救护方法; d)泡沫液和泡沫溶液的储存温度; e)泡沫液受不受冻结和融化的影响; f)泡沫液的净重; g)生产厂名称和地址; h)泡沫液的生产批号、生产日期; i)配制泡沫溶液时是否适宜使用海水; j)储存和使用中,泡沫液和泡沫溶液对储存容器和设备的腐蚀性;对泡沫液和泡沫溶液适宜的储存容器和设备; k)泡沫液的有效期; m)泡沫液的灭火性能级别。 应按下列格式标明泡沫液的灭火性能级别
判 ;定 ;条 ;件 pH值 温度处理后测定值与温度处理前测定值的差值超出±0.5 发泡倍数 温度处理后测定值超出温度处理前测定值的±15% 泡沫25%析液时间 温度处理后测定值超出温度处理前测定值的±20%
抗溶性水成膜泡沫灭火剂是一种多功能环保型泡沫灭火剂,由碳氢表面活性剂、氟碳表面活性剂、抗燥剂、助剂、极性成膜剂、稳定剂、抗冻剂、防腐剂、发泡剂等配制而成。按与水体积混合后的混合比,分为3%AFFF/AR (泡沫灭火剂3:水97)和6%AFFF/AR (泡沫灭火剂6∶水94)两种。保质期为八年,其中抗溶性成分有效期两年,两年后只可以作为水成膜灭火剂使用。
包装、运输及贮存要求 l 本产品总储量大于、等于500m^3立的非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 总储量大于、等于200m^3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立式储罐区。 机动消防设施不足的企业附属非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 条下列场所之一,宜选用半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 机动消防设施较强的企业附属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 石油化工生产装置区火灾危险性大的场所。 条下列场所之一,宜选用移动式泡沫灭火系统: 总储量不大于500ms、单罐容量不大于200m^3,且罐壁高度不大于7m的地上非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立式储罐; 总储备小于200m^3、单罐容量不大100m^3,且罐壁高度不大于5m的地上水熔性甲、乙、丙类液体立式储罐; 卧式储罐;可与淡水混合使用,又可与海水混合使用。 l 本产品应密封存放于阴凉、干燥、通风处,温度为-5-40℃的环境中。 l 本产品包装规格为25kg、50kg、200kg塑料桶。 l 请勿与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