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观及结构要求
4.2.1推动器所有紧固件有防止其自动松脱的措施,无松动、缺件等。并设有“使用屈服应力≥640MPa的紧固件”的警示牌标识。
4.2.2推动器的运动部件应能动作灵活,无卡滞现象。
4.2.3推动器应有良好的密封,不得有渗、漏油现象。
防爆要求
4.3.1隔爆结构、参数检查
隔爆外壳应满足GB3836.1~2的要求,隔爆外壳采用QT450材料铸造成,应符合GB 3836.2-2010附录F的规定;隔爆接合面宽度、间隙、表面粗糙度等参数应符合GB3836.2—2010中第5章的要求;所有隔爆面应涂防锈油或采取其他防锈措施;内腔非配合面应涂1321耐弧漆;隔爆面连接的所有紧固件均应有防止自行松脱的措施;
性能要求
4.4.1 工作电流试验
推动器在额定工作电压、额定工作电压频率下,在推动额定负载达到额定行程时,其工作电流应小于等于表1、2规定的额定电流。
4.4.2上升和下降时间
推动器在额定频率、电压、负载和垂直安装时其上升和下降时间应不大于表1、2中规定。
4.4.3大推力试验
推动器在额定频率、额定电压和垂直安装时其大推力不小于1.25倍的额定推力,并在1.25倍的额定推力下,推动器推杆能推到额定行程。
工作电流试验
推动器工作电流的测定:将推动器垂直安装在推动器试验台上,在额定频率、额定电压下,用电流表测定其电流,每个数据的测试次数不少于3次,取其平均值为实测值。
5.4.2上升和下降时间试验
将推动器垂直安装在推动器试验台上,按4.5.2的要求,用电秒表或其它时间测试仪测量其上升、下降时间,每个数据测试次数不少于3次,取其平均值为实测值。
上升时间为接通电源后,推动器启动滞后时间与推动器完成额定行程到达终点的时间之和。
下降时间为切断电源后,推动器断电滞后时间与推动器完成额定行程回到始点的时间之和。
检验
6.3.1凡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试制鉴定时;
b) 主要零件结构,设计、材料或加工工艺等改变而影响产品的性能时;
c) 批量生产时,每四年应随机抽取一台检验;
d) 停产两年恢复生产时;
e)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或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时;
f) 用户提出要求时。
6.3.2 型式检验的样品应从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不少于3台)中任意抽取1台。型式检验项目全部合格为合格;任何一项检验项目的检测结果不合格时,应加倍抽验,该项目复验结果全部合格,则该产品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标志
7.1.1产品标志
7.1.1.1每台推动器的外壳明显处,应设置性凸纹标志“Ex”。
7.1.1.2推动器应在明显位置固定安标标志和产品标牌。产品标牌的型式与尺寸应符合GB/T13306的规定,并标明下列内容:
a) 铭牌的右上方有明显的标志“Ex d IIC T4 Gb/ Ex tD A21 IP66 T135℃”;
b) 产品名称及型号;
c) 防爆标志“Ex d IIC T4 Gb/ Ex tD A21 IP66 T135℃”;
d) 主要技术数据(额定推力、额定行程、额定电压、额定电流、额定操作频率等);
e) 制造厂名称、产品编号、制造日期、安标标志编号、防爆合格证编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