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建设单位申请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向有审批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提供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一式三份。
第十二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县级以上人民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建立监管信息共享、违法线索互联、案件通报移送等协同监管和联动执法制度,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与检察公益诉讼协作机制,做好水土保持方案监管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加强对生产建设单位以及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技术评审、监测、监理、施工、验收等单位的信用监管;相关单位及其人员未按照规定开展工作或者在工作中弄虚作假、隐瞒问题、编造篡改数据的,依法纳入信用记录。
第二十八条 生产建设单位应当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需要依法改正的,应当按照要求制定改正计划和措施,在规定期限内改正。
水土保持方案评审
1、认真自查水土保持方案的文本和附图,交叉检查编制过程中容易出现的错误和问题,特别是文本、附图的规范,计算的数据要准确,正文图表前后要一致。
2、清理送审装书前的所有文档,完成送审稿的装订任务,按规定数量将送审稿送达水行政部门。
3、做好评审前的准备工作,认真完成PPT的制作,准备好多煤体。
4、参加评审会认真汇报,回答提问,做好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