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工程勘察资质、工程设计资质,以及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工程设计乙级资质的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发生企业名称变更的,应当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日内将有关变更证明材料报建设主管部门,由建设主管部门在2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3-2技术条件 (1)配备、合理。主要技术人员数量不少于 “工程勘察行业主要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数。 (2)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应当具有大专以上学历、10年以上工程勘察经历,作为项目负责人主持过本工程勘察类型的项目不少于2项,其中,乙级以上项目不少于1项;具备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3)在“工程勘察行业主要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员中,主导非注册人员作为技术负责人主持过所申请工程勘察类型的项目不少于2项。
建筑工程设计范围包括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设计、室外工程设计、民用建筑修建的地下工程设计及住宅小区、工厂厂前区、工厂生活区、小区规划设计及单体设计等,以及所包含的相关的设计内容(总平面布置、竖向设计、各类管网管线设计、景观设计、室内外环境设计及建筑装饰、道路、消防、智能、安保、通信、防雷、人防、供配电、照明、废水治理、空调设施、抗震加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