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食品添加剂进口清关所需单证资料:
装箱单、贸易合同、发票、原产地证、卫生证、第三方检验机构出具的成分分析表、报关/报检委托书、报关/报检备案号、质量安全合格
二:食品添加剂标签备案
,进口食品添加剂经营企业到当地“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领取表格,提交下列申报文件:
1、企业备案申请表格;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盖章);
3、印制好的中文标签(3张): (按照现行要求,保留的原正面标签显示的外文在中文标签上有对应译文,且中文品名字体要大于外文品名字体。样张是原样大小,可以是彩色打印件 );
4、食品添加剂英文标签样张(1套)及相对应的中文翻译件; (保留原正面标签显示的外文并在中文标签上有对应译文,且中文品名字体要大于外文品名字体。样张是原样大小,可以是彩色打印件 )
5、国外商品检验及相关机构和组织出具的《产地证》正本;
6、生产厂商《食品添加剂生产工艺流程》或者《成分鉴定分析表》正本:(只需要简单的食品添加剂生产工艺流程说明示意,并加盖企业印章或负责人签署);
7、生产厂商《生产许可证》原印件及译文(此证因为出产国当地的有关机构或组织出具);
8、食品添加剂质量检验检疫报告:(企业需将所对应的进口食品添加剂样酒由国家商检总局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 以上资料齐备后,通过当地商检局上报国家商检局审核批准,发放“中文注册商标批准书”
对食品添加剂的定义不尽相同,联合国粮农组织(FAO)和世界卫生组织(WHO)联合食品法规对食品添加剂定义为:食品添加剂是有意识地一般以少量添加于食品,以改善食品的外观、风味和组织结构或贮存性质的非营养物质。按照这一定义,以增强食品营养成分为目的的食品强化剂不应该包括在食品添加剂范围内。
食品添加剂,指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质。营养强化剂、食品用香料、胶基糖果中基础剂物质、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也包括在内。复配食品添加剂是指由两种或两种以上单一品种的食品添加剂,添加或不添加辅料,经物理方法混匀而成的食品添加剂。
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产品,才能作为食品添加剂进口:
一有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
二经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发布列入我国允许使用食品添加剂目录的;
三列入《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2760)、《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GB14880)的;
四列入“食品安全法实施前已有进口记录但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添加剂目录”(见下载附录)的。
二、进口食品添加剂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要求(中文标签模板见下载附件)
一食品添加剂中文标签的必标内容包括:
1、名称(相关标准中的通用名称)、规格、净含量;
2、成分(表)或配料(表),采用相关标准中的通用名称;
3、原产国(地)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4、生产日期(批号)和保质期;
5、贮存条件;
6、“食品添加剂”字样;
7、复配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还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GB26687-2011)中的相关规定。
8、使用范围、用量、使用方法,如果在标签中无法标注清楚的,可以通过中文说明书列明。
二食品添加剂中文说明书要求
1、标签中如有未尽事项的(限于上述第8点内容、和不属于上述中文标签标注的其他内容),可以通过说明书列明;
2、说明书还应当包含标签中除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日期外的其他全部质量安全信息,以及指导安全、合理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其他内容;
3、食品添加剂说明书应不与包装物离,并避免与内容物直接接触。
三进口食用香精的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应该符合《食用香精标签通用要求》(QB/T4003-2010)。
三、进口食品添加剂报检要求
食品添加剂进口企业(以下称进口企业)应按以下要求向海关报关地的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一进口食品添加剂应该不属于禁止从涉及动植物疫病流行国家或地区输入已公布禁止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相关信息可登录网址:www.aqsiq.gov.cn,在动植物检验检疫栏目生物安全部分查询)。
应当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的食品添加剂(如明胶),还应取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二申报品名要求
1、单一的食品添加剂品名应该是食品添加剂的通用名称,符合GB 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 14880《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或卫生部公告中列明的规范名称要求。
2、复配食品添加剂的名称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GB26687-2011)中的相关规定。
3、食用香精的品名应该符合《食用香精标签通用要求》(QB/T4003-2010)中的相关规定。
三报检人除提供发票、提单/运单、装箱单外,还应当提供如下资料:
1、注明产品用途的贸易合同,或者贸易合同中买卖双方出具的用途声明;企业进口自用食品添加剂的需明确说明,其中进口企业不是实际生产加工企业的,应该同时出具进口委托合同;
2、食品添加剂中文标签、说明书样张,样张内容中应该有完整的成分说明;
3、进口企业是经营企业的,应提供加盖进口企业公章的工商营业执照或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进口企业是食品生产企业的,应提供加盖进口企业公章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4、特殊情况下还应提供下列材料:
⑴需办理进境检疫审批的,应提供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⑵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应提供卫生部准予进口的有关证明文件和经卫生部批准或认可的产品质量标准和检验方法标准文本。
5、检验检疫机构要求的其他资料。
五、进口食品添加剂安全卫生质量要求
进口企业应该明确进口食品添加剂适用的我国产品标准(包括国家标准、卫生部标准、或行业标准)、或卫生部公告(公告中应明确产品质量安全要求),并确保进口产品的安全卫生质量符合相关要求。
六、进口企业应当建立食品添加剂质量信息档案,如实记录以下内容:
一进口时向检验检疫机构申报的报检号、品名、数/重量、包装、生产和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内容;
二国外出口商、境外生产企业名称及其在所在国家或者地区获得的资质证书号;
三进口食品添加剂中文标签样张、中文说明书样张;
四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检验检疫证单;
五进口食品添加剂流向等信息。
档案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且不能少于保质期。
七、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和进口扩大使用范围或使用量的食品添加剂,企业应当依照卫生部《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管理办法》的规定提出申请。
八、进口企业应关注我国相关标准的更新,有新的标准和规定的,应该主动按照新的要求执行。
(一)外贸流通企业
1、企业书面报告。
2、经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章)。
3、经年审的国税、地税《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登记的法定代表人复印件。
5、《全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6、企业需提交会计事务所、审计事务所或其他具有验资资格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原件)。
7、其他需要填写的附表: 〈1〉 进出口经营资格申请表; 〈2〉 经工商、税务、统计、外贸企业确认的专项材料报表; 〈3〉 共和国进出口企业代码登记表。
(二)生产企业
1、企业的书面申请。
2、经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章)。
3、经年审的国税、地税《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全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登记的法定代表人或《营业执照》登记的负责人复印件。
6、个人资企业、合伙企业要提交会计事务所、审计事务所或其他具有验资资格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原件)。
7、高新技术企业、机电产品生产企业、要提交科技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的证书复印件。
8、其他需要填写的附表: 〈1〉进出口经营资格申请表; 〈2〉生产企业自营进出口权登记证书; 〈3〉共和国进出口企业代码登记表。提供外方的产地证卫生证书外方厂家允许在销售的证明 标签和标签翻译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