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估机构的选择:法律规定,评估机构应由征收方与被征收方协商选定,并公开透明。然而,现实中常出现征收方已预先选定机构进行测量的情况,留给被拆迁人的选择往往于接受或拒绝评估结果。
评估时点的明确:评估报告基于特定的评估基准日,通常为征收决定公告之日。需留意,若公告后长时间未实施拆迁,期间房屋状况变化(如损坏、无法使用)可能影响补偿价值,尽管此类情况少见,但时间跨度大时评估价值差异不容忽视。
评估方法的适用性:评估方法由机构决定,常用成本法和市场法。征收补偿方案虽公示了补偿标准,但评估不于面积测量,还需考虑房屋性质(如经营用房与住宅的差别)、经营损失、土地附着物价值及装修成本(尤其是近期装修且符合规定者)。
评估结果异议处理:对评估结果不满时,被拆迁人应在法定期限内(通常为十日)申请复核。此过程可能涉及复杂的提交材料及复核流程,建议咨询法律人士或机构以确保权益得到妥善维护。
综上所述,拆迁补偿中的资产评估涉及多个关键环节,被拆迁人应积极参与评估过程,了解自身权益,并在必要时寻求法律支持,以确保获得公正合理的补偿。
1、房产评估费收取并没有明确的标准,不同地区是有差异的,有的地方收得多,有的地方收的少,有的地方是收评估总值的千分之二,有的地方是收取评估总值的千分之二到千分之五。
2、根据某省物价局的有关规定,评估费收费标准采取累进计费率:房屋总价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收取评估总价的1500元起步;100万元到500万元的(含500万元)累进计费率为2500元起步;500万元到2000万元的收取评估总价的5000元起步;2000万元到5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收取评估总价的1万元起步;5000万元以上的收取评估总价的3万元起步。
3、资产评估收费一般依据帐面原值,没有帐面原值或没有作价入资产评估收费标准帐的资产可以按评估值计算。国外和港、澳、台地区的公司、企业、其他机构、个人委托评估,参照国际惯例由评估机构自定收费标准,并应收取等额外汇,按国家外汇管理规定结算。
具体的评估过程还需要根据厂房的实际情况和市场环境进行调整。此外,厂房价格评估还需要考虑到政策法规、土地使用权、环保要求等因素。因此,建议在进行厂房价格评估时,寻求的评估机构或人员的帮助,以确保评估结果的准确性和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