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到书写,我们每个人都有自己的习惯,所以字迹都是不一样的,在很多交易活动中,很多合同文书会需要当事人签字确认,这份笔迹是非常重要的,如果有需要对笔迹进行鉴定,则需要进行申请。
在公民的权益受到侵犯后是可以通过提起诉讼的方式来维权的,那么在诉讼的过程中也是需要将案件相关的材料和证据一并提交至法院,如果说提交的证据中涉及到笔迹真伪的情况下,当事人也是可以在举证期间申请对笔迹进行司法鉴定的,这样也是可以证据的真实性。
笔迹鉴定既要重视对差异点的评断,也要重视对符合点的评断,不能片面地否定一方面就盲目的肯定另一方面,即在确定差异点属于非本质的性质以后,就贸然做出肯定同一结论是不科学的。符合点也有本质的符合和非本质的符合之分,如果检材笔迹与样本笔迹相同特征的数量、质量占优势,即构成本质符合性质;如果两者相同特征在数量、质量方面占的比例小,即属于非本质性的符合。经过差异点和符合点的评断,如果检材笔迹与样品笔迹之间,出现了本质符合和非本质差异,或者本质差异与非本质符合的的结果,既可做出检材笔迹与样品笔迹是同一人书写或不是同一人书写的确切结论。
在当代的社会,当事人是可以提出笔迹的鉴定的,在诉讼过程当中这样的一种笔迹鉴定书就是为了查明案件的情况。实际上也是有利于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并且做出终公正的判决的,所以当事人提出申请之后,人民法院会同意的,并且委托司法鉴定机构鉴定。
笔迹鉴定有样本,也就是用签字的人的签字比对样本是否一致,因此鉴定要有样本,且样本要经双方认可,否则鉴定的样本对方不认可,就起不到鉴定的作用。鉴定要聘请有鉴定资格的司法鉴定机构做出才有效。
从笔迹鉴定原理看,确定“字是谁书写的”,显然仅有前述的书写痕迹同一认定原理还不够,还需要增加假定:即不同人的书写习惯肯定不同,即不同人不会写出相同的字。根据这一假定,只要字迹所表现出的书写痕迹相同,便肯定是同一人所为,笔迹鉴定也就可以判定“字是谁写的”。这个假定是否能成立呢?回答是否定的。,书写习惯的形成并非是一个非常自然的过程,是人们对他人的书写痕迹进行模仿的基础上逐渐形成的带有个性的习惯,因此,人们如果初期模仿的笔迹相同,且有比较接近的书写环境和条件,其书写习惯也会十分接近,例如:如果多人都在长时间临墓练巍体且又不是作为书法家对巍体进行个性改进的话,那么这些人的(巍体)书写习惯就会十分接近;其次,长期刻意的模仿他人的笔迹,久而久之会形成相同的书写习惯。举出上述两种情形,笔者认为已经足以否定“不同人不会写出相同字”的假定。而这一假定不能成立,从司法鉴定原理上讲,也就意味着笔迹鉴定不能回答“字是谁书写的”这一事实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