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标准如何申请备案
根据2017年11月4日修订发布的《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从2018年1月1日起不再对企业产品标准进行备案。
国家实行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企业应当公开其执行的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团体标准或者企业标准的编号和名称;企业执行自行制定的企业标准的,还应当公开产品、服务的功能指标和产品的性能指标。国家鼓励团体标准、企业标准通过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
第五条 委托加工或者授权制造的食品,委托方或者授权方已经备案的企业标准,受托方或者被授权方无需重复备案。但委托方或者授权方在备案时,应当注明受托方或者被授权方的名称及地址。委托方或者授权方无相关企业标准的,以及受托方或者被授权方不执行委托方或者授权方标准的,受托方或者被授权方应当制定企业标准,并按照规定备案。
关于企标备案:
我国逐步取消对企业产品标准的备案管理,落实企业标准化主体责任。目前,北京、天津、河北、山西、浙江、山东、江苏、河南、辽宁等地区已制定了相应的制度,其中江苏、河北等地区将食品排除在外。企业在进行企业标准备案和自我声明公开时除了应关注国家层面的法律法规规定,也应注意到企业所在地的特别要求。
三、委托方需要办理经营许可证吗?
1、在委托加工的模式下,委托方无论是否持有食品生产许可,对于委托加工的食品而言,均属于食品经营者,需要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
2、依据《民法通则》,委托方无论以何种形式销售委托加工的食品,均属于民事行为;委托方要求被委托方将产品运至经销商,属于委托代理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3、委托方应向其办公地址所在地县区级食药监部门提出食品经营许可申请。
四、关于委托加工产品和进口产品使用商品条码的问题
《关于《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实施过程中有关问题意见的函》(检办法函〔2008〕67号)关于委托加工产品和进口产品使用商品条码的问题:
1、委托他人加工产品的,应当使用委托方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及相应的商品条码。
2、进口产品可以使用该产品境外生产商注册的商品条码,也可以使用国内经销企业或者代理商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及相应的商品条码。
1、企业标准的备案范围是什么?
2、不予备案或不需备案的企业标准应该如何操作?
3、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有什么依据?
4、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的背景及意义
5、如何理解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的性质?
6、若备案的企业标准存在问题,谁为此承担责任?
7、未备案的企业标准能否作为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的依据?
8、如果要公示企业标准,在哪公示?
预包装食品的标签可以使用繁体字吗?
答:根据《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问答(修订版)第十二条规定,食品标签可以在使用规范汉字的同时使用相对应的繁体字。
12 | 预包装食品标签可以使用“具有装饰作用的艺术字”吗?
答:《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问答(修订版)第十三条规定:具有装饰作用的艺术字包括篆书、隶书、草书、手书体字、美术字、变体字、古文字等,使用这些艺术字时应书写正确、易于辨认。
13 | 能豁免标示保质期的食品有哪些?
答:根据《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4.3.1”规定,下列预包装食品可以免除标示保质期:酒精度大于或等于10%的饮料、酒、食醋、食用盐、固态食糖类、味精。以上食品因属于高盐、高糖、高酸、高渗透压物质,正常情况下很难滋生微生物,因此可以豁免标示保质期。
此外,根据《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问答(修订版)第五十五条规定,可以豁免标示保质期的情形有以下两种:一是规定了可以免除标示保质期的食品种类;二是规定了当食品包装物或包装容器的大表面面积小于10cm2时可以免除的标示内容。以上两种情形分别考虑了食品本身的特性,以及在小标签上标示大量内容存在困难。豁免意味着不强制要求标示,企业可以选择是否标示。本标准豁免条款中的“固体食糖类”包括白砂糖、绵白糖、红糖和冰糖等,不包括糖果。
14 | 单一配料的食品需要标注《配料表》吗?
答:《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问答(修订版)第二十一条规定,单一配料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标示《配料表》。
15 | 配料表中可以免于标识的内容有哪些?
答:①水。在加工过程中已挥发的水不需要标示,需要标示水的食品有:饮料、豆腐、湿河粉、冷冻饮品、馒头等;不需要标示水的食品有:饼干、酥饼、膨化食品等。
②加工助剂。
③食品添加剂中的辅料。如食品添加剂含有的辅料不在终产品中发挥功能作用,则不需要在配料中标示。
④酶助剂。如果在终产品中已经失去酶活力的,不需要标示。
⑤添加量小于食品总量25%的复合配料中含有的食品添加剂。符合GB 2760规定的带入原则且在终产品中不起工艺作用的,不需要标示。
16 | 生产日期标注在不显眼的位置可以吗?
答:不可以。
《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明显,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事项应当显著标注,容易辨识”。另外,《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标注文字不得小于3毫米”。生产日期的重要性可见一斑,如果企业意图让生产日期模糊不清、位置不明,都将违背立法本意。
来源:食品安全导刊_食安中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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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江西省开展铁皮石斛、杜仲叶、灵芝
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物质管理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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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卫生部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普通食品、保健食品和新资源食品原料有关问题的说明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目录(截至2022年2月共1419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