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如实记录出厂销售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名称、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次、质量检验信息、购货者名称及其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混合型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需要进行产品备案。
一、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生产相关产品不再申请产品批准文号,省级饲料管理部门不再审批核发相关产品批准文号。
二、生产企业应当在产品投入生产前,将产品信息通过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混合型饲料添加剂备案系统(以下简称“备案系统”)进行网络在线备案。定制产品依照本通知要求进行网络在线备案。
企业同时申请多个产品批准文号的,提交复核检测的样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申请饲料添加剂产品批准文号的,每个产品均应当提交样品。
饲料添加剂产品批准文号格式为:
×饲添字(××××)××××××
×:核发产品批准文号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
(××××):年份
××××××:位表示本辖区企业的固定编号,后三位表示该产品获得的产品批准文号序号。
在同一生产工艺中同时得到两种或两种以上饲料添加剂产品混合物的,应当逐一列出所得饲料添加剂的名称;
生产液态饲料添加剂的还应当在产品名称前注明“液态”字样。
采用生物发酵工艺生产微生物、酶制剂饲料添加剂产品的,应当提供申请许可前12个月内由国家或省部级微生物菌种保藏机构出具的微生物菌种种属证明,种属证明应当包括菌种鉴定的主要实验原理、方法和结论等信息。
采用生物发酵工艺生产其他饲料添加剂产品的,且《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对生产该产品使用的微生物菌种有明确规定的,也应当提供前款规定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