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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商业特许经营备案有没有新政策一手代办

更新时间:2024-06-29 04:49:25 [举报]

商业特许经营备案条件:
1、特许经营资源是指能给特许人带来收益具备排他权、已经设定保护措施的,包括但不限于注册商标、商号等在内的具备财产与人身属性的资源
2、除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都属于特许经营资源外,经国家有权部门认证、登记、备案的商业秘密(所谓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商号等也可以作为特许经营资源
3、通俗而言,特许经营资源即指企业自己拥有的可以给别人带来商业效益的一切可许可别人使用的资源,你想要别人成为你的加盟商,你自己具备能够提供给别人使用的经营资源才行。
4、以上两个条件为商业特许经营的硬性条件,即具备才初步满足备案的资格.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有平等的处理权,这是一种法定共有权,故以特许人控股股东及其配偶为业主开设的个体工商户,可视作特许人的直营店。由于父子、兄妹、朋友之间不存在财产共有权,其开设的店铺不能视为特许人的直营店.

商业特许经营者备案,是需要经营地的商务部部门办理,



在办理前,确认办理的机构要满足以下要求:

1、公司成立满一年以上,经营范围应含特许经营体系;

2、直营店(两店一年),即两子公司或两分公司或法人名下的两个个体工商户,且都需经营满一年以上,如果是收购过来的,则从变更日起算;

3、如果主营业务是大型酒店管理,网上购物或远程教育这类新兴企业 ,可忽略上面的两店一年要求。



需要提供的材料:

1、办理机构营业执照

2、被特许人证明

3、经营资源的许可证明

4、特许合同

5、特许操作手册



办理周期需要30个工作日,公示期为30天。

商业特许经营备案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令第485号) 第八条 特许人应当自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规章】《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1〕5号) 第二条 在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商务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商务主管部门是商业特许经营的备案机关。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向特许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向商务部备案。 第四条 商务部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商业特许经营的备案工作委托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商务主管部门完成。受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行完成备案工作,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备案。 受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商务主管部门未依法行使备案职责的,商务部可以直接受理特许人的备案申请。 【规范性文件】《商务部关于委托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开展商业特许经营备案工作的通知》(商商贸发〔2009〕186号) 一、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内资和外商投资企业,备案工作委托特许人住所地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承担。

问:建立较为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对商业特许经营将产生怎样的影响?《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有哪些具体的规定?



答:信息披露制度是指,特许人根据《条例》的要求,将有关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被特许人进行披露。特许人的信息披露,对于被特许人及时、全面、准确地了解、掌握有关情况,在充分占有信息的基础上作出适当的投资决策,防止上当受骗非常关键。《条例》在借鉴国际通行作法的基础上,对信息披露的内容作了的规定。《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在此规定的基础上,对有关问题进行了细化,对《条例》中规定的11项信息披露的每一项内容都进行了分解,对所包含内容进行了详细说明,如规定了有些信息用文字说明,所有数据要提供测算依据等,提高了信息披露的可操作性。同时,借鉴国际通行的做法,出于对特许人的保护,《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增

问:今后商务部将如何进一步完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体制?



答:下一步,商务部将根据商业特许经营行业发展的实际需要,进一步加强配套实施制度的建设。除了继续完善备案管理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外,还要加强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管理方面的研究,有效防止合同欺诈;针对特许经营活动本身的特点以及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加强对特许人和被特许人的行为进行规范,平衡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积极保障和引导商业特许经营行业的健康发展。

新注册的商标是否需要重新做特许经营备案?

(1)如新注册商标和原有已备案商标属于同一系列,具有关联关系,这种情况下,可以无需备案,仅需通过“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企业端”,在原有已备案的特许人拥有的特许资源处,将新注册的商标添加至特许经营资源之内即可(具体是否具有关联关系目前无认定规则,需在资料提交后,再根据情况进行认定)。且在前述情况下,该新注册的商标即使不属于特许人所有,只要特许人能提供商标所有权人授权其使用的文件,也可将该商标作为特许人的特许资源进行添加。


(2)但如果新注册商标和原有已备案商标无任何关联关系,则需重新做特许经营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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