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火墙在同一建筑内每层的设置位置具有连续性,每层相邻之间保持连贯,即使在顶层情况下,也要求屋面。防火墙不仅可作为建筑内的隔墙,应位于相邻防火分区之间,尚可为建筑外墙。
附设在建筑内的 消防控制室、灭火设备室、消防水泵房和通风空气调节机房、变配电室等,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的防火隔墙和 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设置在丁、戊类厂房内的通风机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防火隔墙和0.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
除住宅建筑套内的自用楼梯外, 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的疏散楼梯间,应在首层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的防火隔墙与其他部位分隔并应直通室外,确需在隔墙上开门时,应采用 乙级防火门。建筑的地下或半地下部分与地上部分不应共用楼梯间,确需 共用楼梯间时,应在首层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的防火隔墙和 乙级防火门将地下或半地下部分与地上部分的连通部位完全分隔,并应设置明显的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