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除工程是指对已经建成或部分建成的建筑物或构筑物等进行拆除的工程。按拆除的程度,分为全部拆除和部分拆除(或叫局部拆除)。随着我国城市现代化建设的加快,旧建筑拆除工程也日益增多。
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构筑物、市政基础设施、地下工程、房屋附属结构设施拆除的施工安全及管理。本规范所称建设单位是指已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或规划部门批文的单位;本规范所称施工单位是指已取得爆破与拆除工程资质,可承担拆除施工任务的单位。
建筑拆除工程由具备爆破或拆除承包资质的单位施工,严禁将工程非法转包建筑拆除工程安全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要求外,尚应符合国家现向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施工单位应为从事拆除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拆除施工严禁立体交叉作业作业人员使用手持机具时,严禁超负荷或带故障运转。
建设单位应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建筑单位应在拆除工程开工前15日,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施工单位资质登记证明。
拆除工程涉及区域的地上、地下建筑及设施分布情况资料建设单位应负责做好影响拆除工程安全施工的各种管线的切断、迁移工作,当建筑外侧有架空线路或电缆线路时,应与有关部门取得联系,采取防护措施,确保安全后方可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