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费用补偿一般包含停产停业损失,搬迁安装费和安置补偿费用等。停产停业损失拆迁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在法律实践中,补偿的标准、依据常常由市地方以政策性文件规定,各地补偿标准不同,计算方法也不同。
对于可搬迁的设备,应当本着继续利用的原则,进行异地搬迁安装,继承投入使用。据此产生的设备搬迁和安装费用是拆迁引起的必然损失,拆迁人应当予以补偿。设备搬迁和安装费的补偿金额,由拆迁人、被拆迁人或承租人依照市场价确定的货物运输价格、设备安装价格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也可委托的评估公司进行评估确定。 因拆迁而解聘员工的安置补偿费用,在法律法规政策性文件中并没有详细性规定,属于拆迁当事人相互协商争取的项目。拆迁如果导致员工解聘,那么,应当根据具体跟员工的劳动合同,结果劳动法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征收中停产停业损失如何评估
实践中,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范围限于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两方面内容:
一方面是经济损失即因停产、停业使被征收人失去了获得利润的机会,经济损失其实就是被征收人的利润损失;
另一方面是因征收搬迁而发生一些费用。
总体来讲,房屋征收活动中产生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范围一般有以下八大项:
1、设备、仪器、生产成品、半成品或商品的搬迁运输费用;
2、设备、仪器、搬迁过程中发生损坏的费用及重新安装调试的费用;
3、生产成品、半成品或商品搬迁过程中发生损坏的费用;
4、停产停业期间职工(包括离、退人员)工资、福利费、各种保险等社会基金;
5、企业因征收倒闭、解散后职员的安置费用;
6、为特定经营环境而设的牌匾及其他装饰物的报废损坏的费用;
7、生产、经营证照的重新办理或变更的费用;
8、因解除房屋租赁关系而发生的房租损失及违约赔偿金或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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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资产价值包括使用价值、转让价值、可变现价值等。发生经营损失,应当在查询核实的基础上,依据确凿、合法、有效的证据,通过经营损失评估认定经营损失金额及形成原因。经营损失评估属于资产评估的一类。假设一个经济主体正常经营时,它的获利能力是持续性的而且是可预测的。
单项资产评估是按照资产评估对象组合形式划分的一种形式,包括无形资产、不动产、机器设备以及其他动产等。 单项资产不仅指“一项资产”,也可能包括若干项以立形态存在,可以单发挥作用或以个体形式进行销售、转让和出租的资产。
单项评估本质上是一种静态评估法,其评估的侧是资产在评估基准日的价值存量,而不是资产的价值增量。单项评估的基本思路是,整体是由个别累加而成的,各别资产之和、负债之和与两者的差额,就构成了企业的净资产即整体价值。为此,应根据不同资产和负债的特点,运用适当的评估标准和评估方法,先评估出各类资产和负债的单项价值,然后将这些单项价值汇总,后再将已汇总的资产总值减去负债总值,据以确定企业的净资产总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