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指出,多用途预付卡发卡人接受的、客户用于未来支付需要的预付资金,不属于发卡人的自有财产,发卡人不得挪用、挤占。
预付卡机构在向购卡人出售记名预付卡或一次性金额币1 万元以上的预付卡时,应当识别购卡人身份,登记购卡人身份基本信息,核对购卡人有效件,并留存购卡人有效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2011年5月底,针对公款消费和收卡受贿等问题,央行、监察部等七部委联合制定了《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的意见》。2011年11月23日,就《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为适应信息技术发展和小额支付服务市场创新的客观需要,商业预付卡市场发展迅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