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章程和管理制度;(二)有开展业务的固定场所、办公设施和一定数额的开办资金;(三)有3名以上专职工作人员;(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前款规定的申请材料通过政务信息共享可以获得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通过政务信息共享获取。提交申请材料不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按照告知承诺制方式申请的,只须提交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申请书和承诺书。申请人有较严重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备案事项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予以备案,并出具备案凭证,载明备案事项、备案机关以及日期等;备案事项不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事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劳务派遣、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的,执行国家有关劳务派遣、对外劳务合作的规定。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自市场主体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分支机构住所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书面报告事项包括机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许可证编号以及分支机构名称、负责人姓名、住所地、服务范围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收到书面报告后,应当出具收据,载明书面报告的名称、分支机构名称、页数以及收到时间等,并由经办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伪造、涂改、转让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二)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三)介绍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就业;(四)为无合法身份证件的劳动者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五)介绍劳动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六)介绍用人单位、劳动者从事违法活动;(七)以欺诈、暴力、胁迫等方式开展相关服务活动;(八)以开展相关服务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九)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社会保险待遇;(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人力资源供求信息收集和发布的,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发布审查和投诉处理机制,确保发布的人力资源供求信息真实、合法、有效,不得以人力资源供求信息收集和发布的名义开展职业中介活动。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业务活动中收集用人单位信息的,不得泄露或者违法使用所知悉的商业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