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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具转口贸易介绍

更新时间:2025-01-20 05:43:03 [举报]

泰国转口、马来亚西‬转口等,第三国‬转口运输
规‬避:欧盟、美国、加拿大、印度、俄罗斯、澳利大‬亚等,反销倾‬高关税
针对产品:光伏组件、紧固件、电自动‬行车、电动板滑‬车、铝金合‬轮毂、马克杯、床垫、橱柜、木板地‬等,涉反及‬倾销补反‬贴高税关‬的产品。
美国专线产品可牌借‬清关派送,支持美国专线DDP 实力双清含‬税到门

转口贸易是指将进口货物再次出口到其他国家或地区的贸易形式,它是我国对外贸易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从事转口贸易的企业来说,报关是的环节。某企业从海外进口原材料,用于生产加工后再出口。
企业提需求,选定合适的供应商,并与其签订合同。
供应商将货物从海外运抵目的港口,同时提供商业发票和装箱单等相关资料。
企业准备转口贸易报关所需的资料,包括报关单、合同、商业发票、运输单据等,向海关申报报关。
海关对报关资料进行审核,检查货物的真实性和合规性。
通过海关审核后,企业支付相应的税款和关税,并办理出口手续。
货物顺利出口,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运往目的地国家。

转口操作需要的时间


  第三国转口贸易所需要时间为

  1、中国到第三国中转港的海运时间

  2、中转港清关、换柜时间

  3、中转港到目的港的海运时间


  以马来转口为例,转口贸易所需时间为

  1、头程海运:深圳/广州/上海/宁波/天津/青岛-->马来西亚巴生西港:6/6/8/7/12/10天

  2、马来西亚清关、换柜时间:4-7天

  3、二程海运:巴生西到目的港,根据目的港不同,可能会比中国增加4-10的航程,直达船基本跟中国的差不多。

转口操作需要注意的事项:

  1、第三国转口方式是在出口商与进口商充分沟通达成一致意见下才可适用,不可能存在其中一方隐瞒另一方而自使用第三国转口方式的情况。

  2、对于出口商而言,在产品的包装方面着手准备转口货物,因此,产品的外包装只能采用中性包装或注明第三国产地。因为进口商在进口时申报的产品输出国为出具文件的第三国。

  3、对于进口商而言,他明知申报进口时清关文件是来自于转口国或相邻国家和地区,但实际货品出产地是中国,如果以信用证方式结算,在信用证须注明第三方文件可接受的文字表述。?

  备注:在实际操作中,既有进口商主动要求出口商提供第三国原产地证供其清关的情况,也有进口商向出口商推荐利用第三国文件清关的情况或进、出口双方均被配额或反倾销税两大拦路虎阻碍了贸易进程而不得不求助于第三国原产地的情况。

二、反规避问题研究的意义
(一)反规避问题研究的必要性。在如今错综复杂的国际贸易关系下,被征收反倾销税的产品若要继续保持其市场份额,必然会穷尽各种办法规避反倾销措施,以维持其在中国市场上的地位,只要规避的成本小于反倾销税的成本。因此仅有反倾销措施的保护而没有后续的反规避制度必然为被调查产品规避反倾销措施留下了余地,反倾销措施的威力无疑会大打折扣。所以,为了充分发挥反倾销措施的效力,保护受倾销损害的国内产业的合法权益,建立反规避法律制度,针对实施规避行为的产品展开调查是非常有必要的,这也是完善贸易救济法律制度的一个重要步骤。

(二)我国反规避调查立法执法现状

1、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WTO反倾销协定、反补贴协定均没有对规避反倾销措施和反补贴措施的行为做出
具体规定。我国有关法律法规也没有对反规避做出明确的操作性规定。提起反规避调查申请、发起反规避调查均无章可循。所以,制定规避与反规避的规则是当务之急。
2、调查取证困难。在对规避行为进行调查取证时,要取得规避行为的肯定性证据无疑难度是相当大的。在实践中非常棘手。所以,在提供证据方面采取何种标准,值得考虑。
3、原产地认定问题。《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与其前身相比,规定更为具体、明确。但在货物原产地认定的量化标准方面,规定仍显不足。而在反规避调查中,用一个量化的标准来衡量是否存在规避行为。这些标准应由规避与反规避的规则予以详细规定。

3、欧盟反规避法的发展。欧盟反倾销立法中的反规避条款出现在1987年通过的欧共体第176/87号反倾销条例中,即的“改锥条款”,该条款被纳入1988年第2423/88号反倾销条例第13条第10项。新的《欧共体反倾销规则》,即第386/96号反倾销条例中的“改锥条款”作了较大修改,更加明确和完善,成为欧盟反规避立法的核心。
欧盟反规避法律主要有以下特点:(1)对“进口国组装规避”的征税对象不同。美国的反规避措施是对原出
口国的被征收反倾销税的零部件或原材料征收反销税,而欧盟征税的对象则是在欧盟用原出口国的零部件组
装成的制成品。(2)增加了对“第三国组装规避”的反规避措施。借鉴美国的做法,欧盟在1994年反倾销法令中将反规避措施扩展到第三国组装规避。(3)明确界定了规避行为的做法。在欧盟的反规避条款中,规避行为包括在欧盟组装规避和第三国组装规避两种做法。(4)扩大了规避行为的主体。即使和被征收反倾销税的产品的出口商没有任何联系的企业,只要符合欧盟判断规避行为的条件,也可能成为反规避措施的适用对象。(5)进一步明确了判断规避行为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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