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土保持方案实行分级审批。
或者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生产建设项目,其水土保持方案由水利部审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及其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生产建设项目,其水土保持方案由同级人民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跨行政区域的生产建设项目,其水土保持方案由共同的上人民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1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审批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组织技术评审机构对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进行技术评审。技术评审费用由审批部门承担并按照有关规定纳入部门预算。技术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款规定的期限内,但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水利部作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审批决定前,应当征求相关流域管理机构的意见。
对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实行承诺制管理。申请人依法履行承诺手续,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后即时办结。
前期工作
1、接到任务以后,熟悉工程设计方案,整理资料(提出编制所需主要资料)向业主方寻取。
2、记下业主方项目主要负责人或经办人、工程经理或工程师电话,以便工作衔接。
3、到项目所在地(工程现场)进行采点、照相,充分了解项目红线内水土情况和地形地貌,结合设计方案,对施工方式、工期、土方等进行深入了解,为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提供可靠依据。
4、结合项目原始地形图进行土地利用类型分类,勾画出土地利用现状图,结合各区县补偿价格,通过计算,制作完成项目“损坏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确认函”,同项目所在地水行政部门进行沟通,达成一致后,会同业主方进行三方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