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于2007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第12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可以聘请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机构或者具备资质的财会人员代为建账和办理账务。 需要明确指出的是,一个单位是否设置专职会计人员,应该由单位自行决定,但建账则是强制性的要求,是否建账的终核定权归行政主管机关。
根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设立代理记账机构,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3名以上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 2、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技术职务资格; 3、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4、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一般,代理记账机构会要求委托人提供以下材料(仅供参考):
1.新接客户应提供公司的证件复印件(包括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身份证等复印件)《现在三证合一》;
2.现金单据(差旅费、业务招待费、员工工资表、办公费、房租费、通讯费、运输费等);
3.银行单据(提现、转账、贷记凭证、电汇、进账单、借款单、银行对账单等);
4.发票(1日---31日开具的所有发票记账联);
5.公司员工的名字、性别、月工资额、身份证号码、代扣社保费、代缴个税,邮政编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