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生产许可证应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向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机构依法发放。《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已由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第十四次会议于2015年4月24日修订通过,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食品类别和食品安全风险状况,确定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权限。
折叠食品经营销售
(1)行政许可申请表;
(2)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资格证明(董事会决议、章程或任命文件、身份证明复印件或业主身份证明材料);
(4)生产经营场所、场地的使用证明(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5)生产经营场所、场地平面布局图(比例不小于1:200);
(6)企业卫生管理组织和制度;
(7)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竣工验收卫生认可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