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公司的分类
1、中外合作企业:
中外合作企业,是由外国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同中国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举办的契约式企业。合作各方的合作条件、收益分配、风险和亏损分担、投资 回收和经营管理方式及合作终止时剩余财产的归属等,均在合同中约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重要的区别是,合作各方的投资或合作条件可以不折算成股权或 者虽折算成股权,但收益分配、风险承担、债务分担及企业终止时剩余财产的分配等,可完全不按或不完全按其投资的股权状况来决定。投资回收方式和经营管理方式也可与合资企业不同,有更大的灵活性。
2、中外合资企业
中外合资企业,是由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享利润、共担风险的股权式有限责任公司 。投资各方按注册资本投资比例(股权)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
3、外商资企业
外商资企业,是由外国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又称外商资企业。企业所获利润全部归外国投资者所有。
4、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是全部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股东以其所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其中外国股东购买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注册资本25%以上的企业法人。公司可采取发起方式或者募集方式设立。
5、外商投资性公司
外商投资性公司,外国投资者在中国以资或与中国投资者合资的形式设立的从事直接投资的公司。公司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一、外商资所需材料:
1.投资方身份证明(自然人为护照,法人则为营业执照或开业证明)公证认证文件原件;
2.投资方的银行资信证明原件;
3.外资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4.外资公司法定代表人照片;
5.外资公司名称字号5个以上;
6.外资公司经营范围;
7.其他相关资料;
8.租赁协议、产权证;
以上文件非中文的需要中文翻译稿(注:需盖翻译公司印章)。
二、外资企业注册流程
1.查名(名称无重复的情况下5个工作日);
2.报送外国投资申请批准证书(材料的情况下约20个工作日);
3.报送工商局申请营业执照(材料的情况下约10个工作日);
4.申请组织机构代码证(2个工作日);
5.向税务局申请税务登记证(15-20个工作日);
6.办理统计证(约7个工作日);
7.办理财政等级证(约7个工作日)
三、外资公司注册资本的要求
1.生产性企业
在上海市内兴办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浦东新区内设立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贸易性企业
所得税率:市内25%;(2008年1月1日起实行) 增值税17%,营业税3-5%,上海市各地相同; 注册资本相当于50万元人民币的美元; 申请一般纳税人时要求注册资本达到相当于100万元人民币的美元;
3.以生产经营为主或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50万元人民币;
4.以商业零售为主的公司30万元人民币;
5.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10万元人民币;
备注:具体注册外资公司的资本要与企业主营项目运作金额匹配,详细请以当地企业注册中心新的为标准!
这里来介绍一下设立外资财务公司的特殊情况。
一、外资财务公司的业务范围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业务范围,外资财务公司可部分或全部经营下列种类的业务:1.每笔不少于10万美元,期限不少于三个月的外汇存款;2.外汇放款;3.外汇票据贴现;4.经批准的外汇投资;5.外汇担保;6.自营和代客户买卖外汇;7.资信调查和咨询;8.外汇信托;9.经批准的本币业务和其他外币业务。
二、外资财务公司设立的条件
设立外资财务公司应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者为金融机构;
(2)申请者在中国境内已经设立代表机构2年以上;
(3)申请者提出设立申请前1年年末总资产不少于100亿美元;
(4)申请者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完善的金融监督管理制度。
三、 外资财务公司提交资料
外资财务公司,应当由申请者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1)设立外资银行或者外资财务公司的申请书,其内容包括:拟设外资银行或者财务公司的名称,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额;申请经营的业务种类等;
(2)可行性研究报告;
(3)拟设外资银行或者外资财务公司的章程;
(4)申请者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主管当局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
(5)申请者近3年的年报;
(6)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注册外商资公司
一、外商资注册 - 相关特点
1、除土地外,企业的投资为外国投资者所私有,没有中国投资者参股。一个企业可以是一个外国投资者资,也可以是若干外国投资者合资。
2、立经营,没有中方参与经营管理。企业依照批准的章程进行经营管理活动,不受干涉。
3、自负盈亏。经营收入除按中国有关税收的规定纳税后,完全归投资者所有和支配。企业终止,应当及时公告,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清算。
二、外商资注册 - 基本政策和原则
根据1986年 4月12日公布的《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资企业的基本政策和原则是:
1、为了扩大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促进中国国民经济的发展,中国允许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外资企业,保护外资企业的合法权益。
2、设立外资企业,有利于中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并且采用的技术和设备,或者其产品全部出口或者大部出口。中国禁止或者限制在某些行业中设立外资企业。禁止或限制外资企业的行业,包括军事行业、邮电企业、文化企业等。
3、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的投资、获得的利润和其他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保护。外资企业遵守中国的法律、法纪,不得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外资企业法》还规定,中国对外资企业不实行国有化和征收;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外资企业依照法律程序实行征收时,给予相应的补偿。
4、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由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者授权的机关审查批准。外资企业须在审查批准机关核准的期限内在中国境内投资;逾期不投资的,工商行政机关管理有权吊销其营业执照。外资企业的投资情况,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检查和监督。
5、外资企业的生产经营计划,应当报其主管部门备案。
6、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置会计帐簿,进行立核算,按照规定报送会计报表,并接受财政税务机关的监督。拒绝在中国境内设置会计帐簿的,财政税务机关可以处以罚款,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责令其停止营业,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
7、外资企业按照《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国有关税收的规定纳税,可以申请享受减税、免税的优惠待遇。将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在中国境内再投资的,可以申请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部分所得税税款。
一、外国企业深圳代表处的概念
外国企业深圳代表处,又称外国企业在深圳常驻代表处。代表处的经营范围初应当在向登记机关提交的文件中写明,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确认后(特殊行业需 审批),该经营范围将被规定在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上。外国企业的驻深圳常驻代表机构只能在深圳从事活动。
深圳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只能在深圳从事非直接经营活动,代表外国企业进行外国企业的业务范围内的联络、产品推广、市场调研、技术交流等业务活动。但是,如果深圳和该外国企业所在国签订有双边条约,该双边条约明确规定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可以在深圳从事直接经营活动的,则应当按照这些规定办理。
代表处经济活动,虽然法律不允许办事处从事直接经营活动,但并不意味着办事处不得从事任何经济活动。办事处有权从事维持其运营所的经济活动,签订维持办事处运营所的经济合同。
二、外国企业深圳代表处的业务代表工作职责
1、 完成所辖地区的推广目标;
2、 负责所辖区域终端管理;
3、 协助经销商进行 渠道分销覆盖;
4、 协助经销商制定进货计划;
5、 维持价格秩序,控制货物流量、流向;
6、 对公司品进行控制管理;
7、 及时反馈商务信息;
8、 监控广告计划的实施;
9、 发现问题及时向公司报请,并提出解决或改进措施。
1.申请信(原件)
该申请信应该简要介绍该外企的情况及其在深圳市内的经营活动。同时申请信还应当列明所提交的文件清单。如果外国企业认为需向 审批机关提供任何其它数据,应在其申请信中说明。申请信应当简明扼要,包括下列主要数据:
(1) 该外国公司的情况及其在深圳市内的经营活动;
(2) 常驻代表机构的名称;
(3) 常驻代表机构的目的;
(4) 从事的业务范围;
(5) 代表的姓名;
(6) 常驻代表机构的驻在期限;
(7) 常驻代表机构的地址。
申请信应当使用提出申请的外国企业的信头纸。
2.银行资金证明(原件)
该 资信证明是一封简短的信函,应由外国公司的开户行签发,简要介绍该外国公司的 资信情况。资信证明包括下列数据:
(1) 该外国企业的名称及账号;
(2) 该外国企业通常的 存款额,例如申请书日期之前半年或一年的平均存款额;
(3) 对于该外国公司的资信情况的简要评价。
开出资信证明的银行应当是与该外企有业务往来的银行。资信证明应当印在银行的抬头纸上,并由授权人员签字。
3. 任命书(原件)
该任命书应当简明扼要,主要内容为提出申请的外国企业任命何人为常驻代表机构的代表。一般应当印在申请企业的信纸上,并由该外国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或其它负责人签字。
4. 简历
简历使用公司正式信笺,包括姓名、出生日期、国籍、婚姻等。简历应从高中学历开始至所在的公司止,时间应具有连贯性。
5. 租约
外国公司在上海设立办事处,向登记机关提交一份已经签订的办公室租约,有关租赁办公室的意向书或者购买房产的证明。这主要是为了证明将设立的办事处有办公场所。
应当注意,在中国并不是所有的建筑物都可以出租给外国企业作为其办事处的办公场所。只有是经过确认的涉外办公楼才可租用作为代表处的办公场所。
6. 登记表
该表一般由登记机关印制,外国企业或承办单位可以从登记机关直接领取。申报表的主要内容是申请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外国企业和即将设立的常驻代表机构的基本情况。
7. 证书或证明
该等文件应为公司成立证书或相应文件,其格式和内容因该外国公司成立地所在的国家和地区不同而不同。外国(地区)企业所在国或地区的有关当局出具的合法开业证明如不能提供原件,应当提交经当地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文件、使领馆出具的认证文件或律师出香港企业提交合法开业证明和该企业委任常驻代表机构人员的授权书可以提供原件;也可以提交由香港的中国委托公证人出具的,并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审核签章转递,并附以附件确认本的证明文件。
8.外国企业情况介绍
提供企业概况,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地址、经营范围、员工人数、营业额、海外分支机构、董事长及总经理姓名等。
9. 注意事项
• 上述文件用中文编制,如果采用外文,各审批机关均要求附有中文译文。
• 上述文件如未注明为复印件的,均须提交原件。
• 按要求提交复印件的材料,应由申请人加盖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