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1年人民共和国公布的《文物保护管理暂行条例》中明确规定,在古建筑及历史纪念建筑物、石窟寺等 (包括建筑物的附属物) 进行修缮、保养的时候, “遵守恢复原状或者保存现状的原则”。1982年公布的《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规定:“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革命遗址、纪念建筑物、古建筑、古墓葬、石窟寺、石刻等 (包括建筑物的附属物),在进行修缮、保养、迁移的时候,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
原状是指一座古建筑开始建造时 (以现存主体结构的时代为准 )的面貌,或经过后代修理后现存的健康面貌。整组建筑群的原状,
恢复原状时以古建筑现存主体结构的时代为依据。但被改变和残缺部分的恢复,一般只限于建筑结构部分,对于塑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