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报和审批
第五条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的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
本办法所称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是指在生产建设过程中进行地表扰动、土石方挖填,并依法需要办理审批、核准、备案手续的项目。
第六条 水土保持方案由生产建设单位自行或者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和能力的单位编制。
开展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技术评审、监督检查的部门和单位不得为生产建设单位推荐或者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
技术评审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开展技术评审,并对技术评审意见负责。
技术评审机构不得向生产建设单位、从事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工作的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五条 水土保持方案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水土保持方案报批
1、阅读和领会意见,认真修改、完善。
2、将修改完后的水土保持方案发往组长,进行复审,完成修改情况表。
3、整理报批装书前的所有文档,完成报批稿的装订任务,准备好电子版(刻盘三套)和项目审批申请表(交业主方盖章),按规定数量将报批稿送达水行政部门等待批复。
4、得到批文通知以后,联系业务人员前去水行政部门取,并给业主一份,剩余带回公司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