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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家河水资源论证,智能资产评估报告,节能评估报告,水资源论证规格

更新时间:2024-03-30 03:52:08 [举报]

节能评估是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的简称,是指根据节能法规、标准,对各级人民发展改革部门管理的在我国境内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能源利用是否科学合理进行分析评估,并编制节能评估文件或填写节能登记表。对项目节能评估文件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或对节能登记表进行登记备案,并将审查意见或节能登记表作为项目审批、核准或开工建设的前置性条件以及项目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

节能评估,是指根据节能法规、标准,对投资项目的能源利用是否科学合理进行分析评估。
节能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评估依据;项目概况;能源供应情况评估(包括项目所在地能源资源条件以及项目对所在地能源消费的影响评估);项目建设方案节能评估(包括项目选址、总平面布置、生产工艺、用能工艺和用能设备等方面的节能评估);项目能源消耗和能效水平评估(包括能源消费量、能源消费结构、能源利用效率等方面的分析评估);节能措施评估(包括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评估);存在问题及建议等。

能源是制约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因素。解决能源问题的根本出路是坚持开发与节约并举、节约放在的方针,大力推进节能降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在社会建设和经济发展过程中占据重要地位,对能源资源消耗也占较高比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作为一项节能管理制度,对深入贯彻落实节约资源基本国策,严把能耗增长源头关,全面推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开展节能评估工作的目的是为了贯彻科学发展观,落实节约资源的基本国策,加快建设节约型社会,避免盲目建设导致的能源浪费和用能不合理现象,以能源的利用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通过项目的节能评估,掌握该项目生产中能源消耗的种类和数量,分析项目的能耗水平及其生产用能效率,将项目能耗与国内国际水平及行业准入条件进行比较;按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规划和政策,评价该项目能源利用的合理性、节能措施的可行性、工艺技术的性;以及是否符合国家和行业的节能设计标准与规范。通过项目生产对浪费能源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客观分析,评估项目建设合理利用能源和节能方案的可靠性,并根据促进技术进步的原则提出改进意见,以达到合理利用能源和节约能源的目的。

能源审计是指用能单位自己或委托从事能源审计的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节能法规和标准,对能源使用的物理过程和财务过程进行检测、核查、分析和评价的活动。能源审计是审计单位依据国家有关的节能法规和标准,对企业和其它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的物理过程和财务过程进行的检验、核查和分析评价,是一种加强企业能源科学管理和节约能源的有效手段和方法,具有很强的监督与管理作用。

能源审计分为三种类型:初步能源审计、全面能源审计、专项能源审计。

(1)初步能源审计 进行能源审计的对象比较简单,花费时间较短,通常只做初步能源审计。这种审计的要求比较简单,只是通过对现场和现有历史统计资料的了解,对能源使用情况仅作一般性的调查,所花费的时间也比较短,一般为1-2天,其主要工作包括三个方面:

一是对用能单位的主要建筑物情况、供热系统、空调系统、管网系统、照明系统、用水系统、以及其他用能设备情况进行调查,掌握用能单位的总体基本情况。

二是对用能单位的能源管理状况进行调查,了解用能单位的主要节能管理措施,查找管理上的薄弱环节;

三是对用能单位能源统计数据的审计分析,是主要耗能设备与系统的能耗指标的分析(如供暖、空调、供配电、给排水等),若发现数据不合理,就需要在全面审计时进行必要的测试,取得较为可靠的基本数据,便于进一步分析查找设备运转中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初步能源审计一方面可以找出明显的节能潜力以及在短期内就可以提高能源效率的简单措施,同时,也为下一步全面能源审计奠定基础。

(2)全面能源审计

对用能系统进行深入全面的分析与评价,就要进行详细的能源审计。这就需要用能单位有比较健全的计量设施,或者在全面审计前安装必要的计量表,全面地采集企业的用能数据,必要时还需进行用能设备的测试工作,以补充一些缺少计量的重要数据,进行用能单位的能源实物量平衡,对用能设备或系统进行节能分析,寻找可行的节能项目,提出节能技改方案,并对方案进行经济、技术、环境评价。

(3)专项能源审计

对初步审计中发现的能耗环节,针对性的进行的能源审计称为专项能源审计。在初步能源审计的基础上,可以进一步对该方面或系统进行封闭的测试计算和审计分析,查找出具体的浪费原因,提出具体的节能技改项目和措施,并对其进行定量的经济技术评价分析,也可称为专项能源审计。

无论开展上述那种类型的能源审计,均要求能源审计小组应由熟悉节能法律标准、节能监测相关知识、财会、经济管理、工程技术等方面的人员组成,否则能源审计的作用难以充分发挥出来。

企业的固定资产主要有机器设备、建筑物、在建工程和土地使用权等。
1.机器设备可以单评估,也可以与企业其它资产一并评估。在清查核实企业资产时,应当注意未进价设备、已经摊销完的设备、租入租出设备、建筑附属设备以及资产发生使用情况。对于设备的评估一般采取重置成本法;如果存在着相关机器设备的二手交易市场或较多交易实例时,也可以采取即现行市价法进行评估;而对于能用于立经营并获利的机器设备,则可以采用收益现值法加以评估。外购的机器设备进行评估时,需要考虑以下重置价格构成项目:设备自身购置价格、运输费用、安装调试费用、进口设备关税、大型机器设备一定期限内的资金成本以及其他合理费用,如手续费、牌照费、验车费等。自制机器设备的评估,需要考虑以下重置价格项目:制造费用、安装调试费用、大型自制机器设备的合理资金成本、合理利润以及其他必要、合理费用等。进口机器设备如果在国内能够找到替代品,应当参考该替代品在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格。由于功能性或实体性原因,固定资产报废的,资产评估价值为零。
2.建筑物与在建项目的评估。企业所有的建筑物与在建项目的评估,一般采取重置价值法,即在正常情况下,按照评估基准日重新购置该建筑物或在建项目所需要的全部费用。全部费用包括直接费用、需计算的间接费用、其他费用、资金成本等。建设过程中必然发生的设备、物资、资金等消耗,纳入评估范围。这里详细解释一下在建工程的评估。在建工程主要是指固定资产建设改良工程,包括成套或单建设的生产性和非生产性的固定资产以及维修、安装、改建、扩建和大修理工程。对于施工建设可能发挥其预定功效的建设中的固定资产,一般应划入在建工程评估范围。如果企业没有将该工程作为在建工程加以管理,则可以按照实际需要,依照在建工程的评估方法确定其价值,在汇入其它资产中,并在资产评估报告书中予以说明。已经列入“在建工程”会计项目的资产,经审核无误后区别情况列入在建工程评估范围,或者汇入固定资产或其他资产。已完工的在建工程一般应视其具体归入建筑物、机器设备等资产中,并加以说明。在评估过程中,应当注意了解在建工程的具体内容、开工日期、结算方式、实际完工程度和工程量以及实际支付款项,还应了解评估基准日后所发生的款项支付人等。确定评估基准日应当易于划分完工程度、准确计算工程款项、尽量接近评估现场工作时间。对于明显存在的实体性陈旧贬值、功能性陈旧贬值以及经济性陈旧贬值,应在评估时予以扣除。在正常施工建设、正常支付工程款项,开工时间距离评估基准日不超过一年的情况下,可将实际支付工程款项中的不合理费用扣除,再按照各项费用的价值变动情况进行调整,得出评估价值。建成即可盈利的在建项目,可以采取收益价值法进行评估。即通过估计预期收益,并折算成现值,扣除还需追加的投资额及其资金成本,得出在建工程的评估值。
3.土地使用权的评估。土地使用权可以和地上建筑物一起作为房地产进行评估,还可以随整体企业一并评估。现行市价法、收益现值法以及重置成本法都可以用于土地使用权的评估。如果存在着比较发达的土地使用权交易市场,可以采用现行市价法,根据市场交易惯例进行调整,得出评估值;否则可以采用收益现值法,根据土地使用权的预期收益的折现值确定评估值;两种方法都不宜采用时,可以采用重置成本法,即根据取得现有土地使用权所需发生的全部费用。由于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同,我国各城市颁布的基准地价不尽相同。对土地使用权进行评估时,不能简单依据各个城市的基准地价作为现行公允地价,算为评估值。如果已经颁布的基准地价对当地的地价产生决定性影响时,才能以基准地价为基础,并结合被评估土地的基本情况以及土地出让金的实际征收水平,对土地使用权加以评估。同时还应当了解土地出让金的组成部分、适用范围及其他规定;注意与建筑物评估相衔接,土地的征用、开发和配套等费用不应重复计算或遗漏计算。土地使用权出租评估时,应按照出租期限计算出土地使用权价格,再折算出年租金标准价,并在资产评估报告书中说明评估所设定的租金支付方式。当一方不以土地使用费出资,但是由设立的公司缴纳土地使用费时,评估人计算各种开发、配套等费用,作为土地开发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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