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层住宅建筑的户内宜配置轻便消防水龙。
4)老年人照料设施内应设置与室内供水系统直接连接的消防软管卷盘,消防软管卷盘的设置间距不应大于30.0m。
三、自动灭火系统
1. 单、多层建筑
除规范另有规定和不宜用水保护或灭火的场所外,下列单、多层民用建筑或场所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特等、甲等剧场,超过1500个座位的其他等级的剧场,超过2000个座位的会堂或礼堂,超过3000个座位的体育馆,超过5000人的体育场的室内人员休息室与器材间等。
2)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的展览、商店、餐饮和旅馆建筑以及医院中同样建筑规模的病房楼、门诊楼和手术部。
3)设置送回风道(管)的集中空气调节系统且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的办公建筑等。
4)藏书量超过50万册的图书馆。
5)大、中型幼儿园,老年人照料设施。
6)总建筑面积大于500㎡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
7)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或地上四层及以上楼层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除游泳场所外),设置在首层、二层和三层且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300㎡的地上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除游泳场所外)。
2. 高层民用建筑
除另有规定和不宜用水保护或灭火的场所外,下列高层民用建筑或场所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一类高层公共建筑(除游泳池、溜冰场外)及其地下、半地下室。
2)二类高层公共建筑及其地下、半地下室的公共活动用房、走道、办公室和旅馆的客房、可燃物品库房、自动扶梯底部。
3)高层民用建筑内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4)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
四、固定消防炮等灭火系统
1. 难以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展览厅、观众厅等人员密集的场所和丙类生产车间、库房等高大空间场所,应设置其他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固定消防炮等灭火系统。
2. 下列部位宜设置水幕系统:
1)特等、甲等剧场、超过1500个座位的其他等级的剧场、超过2000个座位的会堂或礼堂和高层民用建筑内超过800个座位的剧场或礼堂的舞台口及上述场所内与舞台相连的侧台、后台的洞口。
2)应设置防火墙等防火分隔物而无法设置的局部开口部位。
3)需要防护冷却的防火卷帘或防火幕的上部。
注:舞台口也可采用防火幕进行分隔,侧台、后台的较小洞口宜设置乙级防火门、窗。
五、排烟设施
1. 设置在一、二、三层且房间建筑面积大于100㎡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设置在四层及以上楼层、地下或半地下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2. 中庭。
3. 公共建筑内建筑面积大于100㎡且经常有人停留的地上房间。
4. 公共建筑内建筑面积大于300㎡且可燃物较多的地上房间。
5. 建筑内长度大于20m的疏散走道。
6. 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地上建筑内的无窗房间,当总建筑面积大于200㎡或一个房间建筑面积大于50㎡,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时,应设置排烟设施。
六、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 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的商店、展览、财贸金融、客运和货运等类似用途的建筑,总建筑面积大于500㎡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
2. 图书或文物的珍藏库,每座藏书超过50万册的图书馆,重要的档案馆。
3. 地市级及以上广播电视建筑、邮政建筑、电信建筑,城市或区域性电力、交通和防灾等指挥调度建筑。
4. 特等、甲等剧场,座位数超过1500个的其他等级的剧场或电影院,座位数超过2000个的会堂或礼堂,座位数超过3000个的体育馆。
5. 大、中型幼儿园的儿童用房等场所,老年人照料设施,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的疗养院的病房楼、旅馆建筑和其他儿童活动场所,不少于200床位的医院门诊楼、病房楼和手术部等。
6.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7. 净高大于2.6m且可燃物较多的技术夹层,净高大于0.8m且有可燃物的闷顶或吊顶内。
8. 电子信息系统的主机房及其控制室、记录介质库,特殊贵重或火灾危险性大的机器、仪表、仪器设备室、贵重物品库房。
9. 二类高层公共建筑内建筑面积大于50㎡的可燃物品库房和建筑面积大于500㎡的营业厅。
10. 其他一类高层公共建筑。
11. 设置机械排烟、防烟系统、雨淋或预作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固定消防水炮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等需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锁动作的场所或部位。
注:老年人照料设施中的老年人用房及其公共走道,均应设置火灾探测器和声警报装置或消防广播。
12.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3. 建筑高度大于54m但不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其公共部位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套内宜设置火灾探测器。
14. 建筑高度不大于54m的高层住宅建筑,其公共部位宜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当设置需联动控制的消防设施时,公共部位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七、其他
1. 疏散照明
除建筑高度小于27m的住宅建筑外,民用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置疏散照明:
1)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的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难走道、避难层(间)。
2)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和建筑面积大于200㎡的营业厅、餐厅、演播室等人员密集的场所。
3)建筑面积大于100㎡的地下或半地下公共活动场所。
4)公共建筑内的疏散走道。
5)人员密集的厂房内的生产场所及疏散走道。
2. 疏散指示标志
1)总建筑面积大于8000㎡的展览建筑。
2)总建筑面积大于5000㎡的地上商店。
3)总建筑面积大于500㎡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
4)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5)座位数超过1500个的电影院、剧场,座位数超过3000个的体育馆、会堂或礼堂。
6)车站、码头建筑和民用机场航站楼中建筑面积大于3000㎡的候车、候船厅和航站楼的公共区。
试验数量宜从每批中抽查1%,但不应少于5个,应缓慢而均匀地升压1.6MPa,应保压2min。当两个及两个以上不合格时,不应使用该批消火栓。当仅有1个不合格时,应再抽查2%,但不应少于10个,并应重新进行密封性能试验;当仍有不合格时,亦不应使用该批消火栓;
15 消防水带的织物层应编织得均匀,表面应整洁;应无跳双经、断双经、跳纬及划伤,衬里(或覆盖层)的厚度应均匀,表面应光滑平整、无折皱或其他缺陷;
16 消防水枪的外观质量应符合本条第4款的有关规定,消防水枪的进出口口径应满足设计要求;
17 消火栓箱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火栓箱》GB 14561的性能和质量要求;
18 消防软管卷盘和轻便水龙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软管卷盘》GB 15090和现行行业标准《轻便消防水龙》GA 180的性能和质量要求。 外观和一般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直观和尺量检查。 性能检查数量:抽查符合本条第14款的规定。 检查方法:直观检查及在试验装置上测试,主要测试设备有试压泵、压力表、秒表。
12.2.4 消防炮、洒水喷头、泡沫产生装置、泡沫比例混合装置、泡沫液压力储罐和泡沫喷头等水灭火系统的组件的进场检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1、《泡沫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81等的有关规定。
12.2.5 管材、管件应进行现场外观检查,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镀锌钢管应为内外壁热镀锌钢管,钢管内外表面的镀锌层不应有脱落、锈蚀等现象,球墨铸铁管球墨铸铁内涂水泥层和外涂防腐涂层不应脱落,不应有锈蚀等现象,钢丝网骨架塑料复合管管道壁厚度均匀、内外壁应无划痕,各种管材管件应符合表12.2.5所列相应标准; 表12.2.5 消防给水管材及管件标准
2 表面应无裂纹、缩孔、夹渣、折叠和重皮; 3 管材管件不应有妨碍使用的凹凸不平的缺陷,其尺寸公差应符合本规范表12.2.5的规定;
4 螺纹密封面应完整、无损伤、无毛刺;
5 非金属密封垫片应质地柔韧、无老化变质或分层现象,表面应无折损、皱纹等缺陷;
6 法兰密封面应完整光洁,不应有毛刺及径向沟槽;螺纹法兰的螺纹应完整、无损伤;
7 不圆度应符合本规范表12.2.5的规定;
8 球墨铸铁管承口的内工作面和插口的外工作面应光滑、轮廓清晰,不应有影响接口密封性的缺陷;
9 钢丝网骨架塑料(PE)复合管内外壁应光滑、无划痕,钢丝骨料与塑料应黏结牢固等。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直观和尺量检查。
12.2.6 阀门及其附件的现场检验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阀门的商标、型号、规格等标志应,阀门的型号、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
2 阀门及其附件应配备,不应有加工缺陷和机械损伤;
3 报警阀和水力警铃的现场检验,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1的有关规定;
4 闸阀、截止阀、球阀、蝶阀和信号阀等通用阀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通用阀门 压力试验》GB/T 13927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第6部分:通用阀门》GB 5135.6等的有关规定;
消防水泵接合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水泵接合器》GB 3446的性能和质量要求;
6 自动排气阀、减压阀、泄压阀、止回阀等阀门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通用阀门 压力试验》GB/T 13927、《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第6部分:通用阀门》GB 5135.6、《压力释放装置 性能试验规范》GB/T 12242、《减压阀 性能试验方法》GB/T 12245、《安全阀 一般要求》GB/T 12241、《阀门的检验与试验》JB/T 9092等的有关规定;
7 阀门应有清晰的铭牌、安全操作指示标志、产品说明书和水流方向的性标志。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直观检查及在试验装置上测试,主要测试设备有试压泵、压力表、秒表。
12.2.7 消防水泵控制柜的检验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消防水泵控制柜的控制功能应符合本规范第11章和设计要求,并应经国家批准的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测合格的产品;
2 控制柜体应端正,表面应平整,涂层颜色应均匀一致,应无眩光,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高度进制为20mm的面板、架和柜的基本尺寸系列》GB/T 3047.1的有关规定,且控制柜外表面不应有明显的磕碰伤痕和变形掉漆;
3 控制柜面板应设有电源电压、电流、水泵(启)停状况、巡检状况、火警及故障的声光报警等显示;
4 控制柜导线的颜色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工成套装置中的导线颜色》GB/T 2681的有关规定;
5 面板上的按钮、开关、指示灯应易于操作和观察且有功能标示,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工成套装置中的导线颜色》GB/T 2681和《电工成套装置中的指示灯和按钮的颜色》GB/T 2682的有关规定;
6 控制柜内的电器元件及材料的选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控制用电磁继电器可靠性试验通则》GB/T 15510等的有关规定,并应安装合理,其工作位置应符合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规定;
7 控制柜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电工电子产品基本环境试验 第2部分:试验方法 试验A:低温》GB/T 2423.1的有关规定进行低温实验检测,检测结果不应产生影响正常工作的故障; 8 控制柜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电工电子产品基本环境试验 第2部分:试验方法 试验B:高温》GB/T 2423.2的有关规定进行高温试验检测,检测结果不应产生影响正常工作的故障; 9 控制柜应按现行行业标准《固定消防给水设备的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 第2部分:消防自动恒压给水设备》GA 30.2的有关规定进行湿热试验检测,检测结果不应产生影响工作的故障;
10 控制柜应按现行行业标准《固定消防给水设备的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 第2部分:消防自动恒压给水设备》GA 30.2的有关规定进行振动试验检测,检测结果柜体结构及内部零部件应完好无损,并不应产生影响正常工作的故障;
11 控制柜温升值应按现行国家标准《低压成套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 第1部分:型式试验和部分型式试验成套设备》GB/T 7251.1的有关规定进行试验检测,检测结果不应产生影响正常工作的故障;
12 控制柜中各带电回路之间及带电间隙和爬电距离,应按现行行业标准《固定消防给水设备的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 第2部分:消防自动恒压给水设备》GA 30.2的有关规定进行试验检测,检测结果不应产生影响正常工作的故障;
13 金属柜体上应有接地点,且其标志、线号标记、线径应按现行行业标准《固定消防给水设备的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 第2部分:消防自动恒压给水设备》GA 30.2的有关规定检测绝缘电阻;控制柜中带电端子与机壳之间的绝缘电阻应大于20MΩ,电源接线端子与地之间的绝缘电阻应大于50MΩ;
管道连接时,管材切割应采用割刀或切管工具,切割断面应平整、光滑、无毛刺,且应垂直于管轴线;
9 管道合拢连接的时间宜为常年平均温度,且宜为第二天上午的8时~10时;
10 管道连接后,应及时检查接头外观质量。 检查数量:按数量抽查30%,不应少于10件。 检验方法:直观检查。
12.3.14 钢丝网骨架塑料复合管材、管件电熔连接,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电熔连接机具输出电流、电压应稳定,并应符合电熔连接工艺要求;
2 电熔连接机具与电熔管件应正确连通,连接时,通电加热的电压和加热时间应符合电熔连接机具和电熔管件生产企业的规定;
3 电熔连接冷却期间,不应移动连接件或在连接件上施加任何外力;
4 电熔承插连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测量管件承口长度,并在管材插入端标出插入长度标记,用工具刮除插入段表皮; 2) 用洁净棉布擦净管材、管件连接面上的污物;
3) 将管材插入管件承口内,直至长度标记位置;
4) 通电前,应校直两对应的待连接件,使其在同一轴线上,用整圆工具保持管材插入端的圆度。
5 电熔鞍形连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熔鞍形连接应采用机械装置固定干管连接部位的管段,并确保管道的直线度和圆度; 2) 干管连接部位上的污物应使用洁净棉布擦净,并用工具刮除干管连接部位表皮; 3) 通电前,应将电熔鞍形连接管件用机械装置固定在干管连接部位。 检查数量:按数量抽查30%,不应少于10件。 检验方法:直观检查。
12.3.15 钢丝网骨架塑料复合管管材、管件法兰连接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钢丝网骨架塑料复合管管端法兰盘(背压松套法兰)连接,应先将法兰盘(背压松套法兰)套入待连接的聚乙烯法兰连接件(跟形管端)的端部,再将法兰连接件(跟形管端)平口端与管道按本规范第12.3.13条第2款电熔连接的要求进行连接;
2 两法兰盘上螺孔应对中,法兰面应相互平行,螺孔与螺栓直径应配套,螺栓长短应一致,螺帽应在同一侧;紧固法兰盘上螺栓时应按对称顺序分次均匀紧固,螺栓拧紧后宜伸出螺帽1丝扣~3丝扣;
3 法兰垫片材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制管法兰 类型与参数》GB 9112和《整体钢制管法兰》GB/T 9113的有关规定,松套法兰表面宜采用喷塑防腐处理;
4 法兰盘应采用钢质法兰盘且应采用磷化镀铬防腐处理。 检查数量:按数量抽查30%,不应少于10件。 检验方法:直观检查。
地震区的消防给水管道宜采用沟槽连接件的柔性接头或间隙保护系统的安全可靠性;
2 应用支架将管道牢固地固定在建筑上;
3 管道应有固定部分和活动部分组成;
4 当系统管道穿越连接地面以上部分建筑物的地震接缝时,无论管径大小,均应设带柔性配件的管道地震保护装置;
5 所有穿越墙、楼板、平台以及基础的管道,包括泄水管,水泵接合器连接管及其他辅助管道的周围应留有间隙;
6 管道周围的间隙,DN25~DN80管径的管道,不应小于25mm,DN100及以上管径的管道,不应小于50mm;间隙内应填充腻子等防火柔性材料;
7 竖向支撑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系统管道应有承受横向和纵向水平载荷的支撑;
2) 竖向支撑应牢固且同心,支撑的所有部件和配件应在同一直线上;
3) 对供水主管,竖向支撑的间距不应大于24m;
4) 立管的顶部应采用四个方向的支撑固定; 5) 供水主管上的横向固定支架,其间距不应大于12m。 检查数量:按数量抽查30%,不应少于10件。 检验方法:直观检查。
12.3.24 架空管道外应刷红色油漆或涂红色环圈标志,并应注明管道名称和水流方向标识。红色环圈标志,宽度不应小于20mm,间隔不宜大于4m,在一个立的单元内环圈不宜少于2处。 检查数量:按数量抽查30%,不应少于10件。 检验方法:直观检查。
12.3.25 消防给水系统阀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各类阀门型号、规格及公称压力应符合设计要求;
2 阀门的设置应便于安装维修和操作,且安装空间应能满足阀门完全启闭的要求,并应作出标志;
3 阀门应有明显的启闭标志;
4 消防给水系统干管与水灭火系统连接处应设置立阀门,并应各系统立使用。 检查数量:全部检查。 检查方法:直观检查。12.3.26 消防给水系统减压阀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安装位置处的减压阀的型号、规格、压力、流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2 减压阀安装应在供水管网试压、冲洗合格后进行;
3 减压阀水流方向应与供水管网水流方向一致;
4 减压阀前应有过滤器;
5 减压阀前后应安装压力表;
6 减压阀处应有压力试验用排水设施。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核实设计图、核对产品的性能检验报告、直观检查。
12.3.27 控制柜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控制柜的基座其水平度误差不大于±2mm,并应做防腐处理及防水措施;
2 控制柜与基座应采用不小于φ12mm的螺栓固定,每只柜不应少于4只螺栓;
3 做控制柜的上下进出线口时,不应破坏控制柜的防护等级。 检查数量:全部检查。 检查方法:直观检查。
12.4 试压和冲洗
4 水压严密性试验应在水压强度试验和管网冲洗合格后进行。试验压力应为系统工作压力,稳压24h,应无泄漏。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直观检查。
12.4.5 水压试验时环境温度不宜低于5℃,当低于5℃时,水压试验应采取防冻措施。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用温度计检查。
12.4.6 消防给水系统的水源干管、进户管和室内埋地管道应在回填前单或与系统同时进行水压强度试验和水压严密性试验。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和检查水压强度试验和水压严密性试验记录。
12.4.7 气压严密性试验的介质宜采用空气或氮气,试验压力应为0.28MPa,且稳压24h,压力降不应大于0.01MPa。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直观检查。
12.4.8 管网冲洗的水流流速、流量不应小于系统设计的水流流速、流量;管网冲洗宜分区、分段进行;水平管网冲洗时,其排水管位置应低于冲洗管网。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使用流量计和直观检查。
12.4.9 管网冲洗的水流方向应与灭火时管网的水流方向一致。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直观检查。
12.4.10 管网冲洗应连续进行。当出口处水的颜色、透明度与入口处水的颜色、透明度基本一致时,冲洗可结束。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直观检查。
12.4.11 管网冲洗宜设临时排水管道,其排放应畅通和安全。排水管道的截面面积不应小于被冲洗管道截面面积的60%。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直观和尺量、试水检查。
12.4.12 管网的地上管道与地下管道连接前,应在管道连接处加设堵头后,对地下管道进行冲洗。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直观检查。
12.4.13 管网冲洗结束后,应将管网内的水排除干净。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直观检查。
12.4.14 干式消火栓系统管网冲洗结束,管网内水排除干净后,宜采用压缩空气吹干。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直观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