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外商公司需要哪些条件: 1、一个或数个外商者(企业或个人均可) 2、注册资本:10万(任何外币都可以) 3、经营项目符合颁发的《外商产业目录》 4、外商合法开业(个人提供)当地公证公证并经中国驻当地领认证(香港公司的可不需认证) 5、资信(由银行出具,有效期不得超过三个月。内容包括企业 存款位数和资金往来结算信誉) 6、 董事、正副总经理名单及其()复印件 7、董事委派书和正、副总经理推荐书原件及其中文译件 8、法定代表人()复印件、简历、照片(1寸1张) 9、公司住所(经营场所)房产产权和租房协议
外商企业注册名称预先核准: 名称一般由四部分依次组成: 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特点+组织形式; 字号+(北京)+行业特点+有限公司 ; 字号+行业特点+(北京)+有限公司; 名称预先核准所需材料: 拟设公司名称,建议至少取3个以上的备用字号,我们将按您所填写的顺序依次查重,以先不重名的名称为核准使用的名称; 1. 拟设公司名称; 2. 全体资方的中英文名称及出资比例; 3. 资方开业复印件 4. 《委托书》需全体股东签字(1份原件) 5. 注册在哪个区; 6. 注册资金多少万; 国家工商总局登记管辖范围: 公司名称不含行政区划的,需经国家工商总局登记核准 注册资金需达到5000万以上。 使用外国(地区)出资企业字号的外商资企业、外方控股的外商企业,可以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字样。限国家工商总局核准范围内 使用外国(地区)企业商号的外商企业可以使用英文字母作为商号需提交资方营业执照复印件。注意:英文字母不的有含义;(限北京工商核准范围内) 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办事流程: 1. 填写《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同时准备相关材料; 2. 递交《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相关材料,等待名称核准结果; 3. 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所需时间5个工作日
外商企业注册办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工商行政所需资料: 1、工商名称预登记核准通知书 2、《外商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3、新办国内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复印件、照片1寸两张、及个人简历 4、经营场所 (需要物业公司在企业设立申请书第10页盖章,物业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物业公司公章,写字楼明复印件加盖写字楼产权人公章,写字楼与物业公司的委托租赁) 5、企业章程 6、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7、董事会成员及总经理明、监事有效明(复印件) 8、《(委托)书》; 9、《企业秘书(联系人)登记表》; 领取营业执照(有效期为章程中约定一期到位时间) 后续部门程序(顺序)、资料。
第六步:局申办黑皮备案簿
1.法定代表人明(照片页复印件)
2.代码副本(原件、复印件)
3.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复印件)
外商投资企业注册所需材料清单及流程:
第七步:办理税务登记
外商投资企业应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以下材料(复印件)向主管税务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1、工商行政颁发的营业执照副本
2、合同、章程及其批准文件
3、审批核发的批准文件
我们常将一些国外投资者依法在我国境内投资设立且其全部资本由国外投资者投资的企业称为外商资企业,那一般外商资公司注册具体需要哪些资料?如果为港澳台的外商投资者想注册公司的话,又当从何入手呢?今天,长顺企业管理小编就一一为大家解答。
1.中外合资:中方需要提供复印件,外方需要提供和资信(到中国的翻译公司翻译成中文并加盖公章)2.中国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国企业需提供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和投资人的复印件,外国企业需提供开业和资信以及投资人的(都拿到中国的翻译公司翻译成中文并加盖公章)3.一个外国人资:和资信(到中国的翻译公司翻译成中文并加盖公章)4.中国企业和外方:中国企业需提供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和投资人的复印件,外方需要提供和资信(到中国的翻译公司翻译成中文并加盖公章)。如果还有不明白的可以问我。
1、(1)若投资外方是公司,需开业、法定代表人有效文件(包括投资方股东名单、董事会名单、董事会授权签字代表的决议)及资信(由银行出具,此文件无须公证)。注:投资者主体明的说明((一)作为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的外国投资者的主体明应经其本国主管机关公证后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我国没有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机构认证,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二)作为自然人的外国投资者的明,是指投资者所持有的该国有权部门签发的具有自然人明效力的文件。由于各国制度不同,《执行意见》对“明”内容并无统一要件要求,但一般情况下,应具备姓名、性别、年龄、国籍、号码等足以确认自然人身份的基本内容。在实践中,作为国际通行的公民出入国境和在国外国籍和身份的,在持有人办妥和入境手续后,其提交的复印件经与原件核对无误,可以作为外国投资者的“明”使用,无须公证、认证。对没有办妥和入境手续的外国投资者,其不能作为有效“明”,仍应以经公证认证的该国有权部门签发的文件作为其明。(三)香港、澳门地区投资者的主体明或明应当按照司法部有关中国委托公证人管理的相关专项规定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并经司法部派驻当地的机构签章转递后方可使用。(四)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明或明比较复杂,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当地实际审验相应的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