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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高邑消字号代办

更新时间:2024-12-03 19:00:23 [举报]

消字号代办许可目录
生产类别分类目录
一、  消毒剂
(一) 粉剂消毒剂。
(二) 片剂消毒剂。
(三) 颗粒剂消毒剂。
(四) 液体消毒剂。
(五) 喷雾剂消毒剂。
(六) 凝胶消毒剂。
对于有净化要求的,在相应类别后注明“(净化)”。
二、  消毒器械
(一) 压力蒸汽灭菌器。
(二) 环氧乙烷灭菌器。
(三) 戊二醛灭菌柜。
(四) 等离子体灭菌器。
(五) 臭氧消毒柜。
(六) 电热消毒柜。
(七) 静电空气消毒机。
(八) 紫外线杀菌灯。
(九) 紫外线消毒器。
(十) 甲醛消毒器。
(十一)     酸性氧化电位水生成器。
(十二)     次氯酸钠发生器。
(十三)     二氧化氯发生器。
(十四)     臭氧发生器、臭氧水发生器。
(十五)     其他的消毒器械(注明消毒灭菌因子)。
(十六)     用于测定压力蒸汽灭菌效果的生物指示物。
(十七)     用于测定环氧乙烷灭菌效果的生物指示物。
(十八)     用于测定紫外线消毒效果的生物指示物。
(十九)     用于测定干热灭菌效果的生物指示物。
(二十)     用于测定甲醛灭菌效果的生物指示物。
(二十一)         用于测定电离辐射灭菌效果的生物指示物。
(二十二)         用于测定等离子体灭菌效果的生物指示物。
(二十三)         用于测定压力蒸汽灭菌的化学指示物(指示卡、指示胶带、指示标签、BD试纸、BD包)。
(二十四)         用于测定环氧乙烷灭菌的化学指示物(指示卡、指示胶带、指示标签)。
(二十五)         用于测定紫外线消毒的化学指示物(辐照强度指示卡、消毒效果指示卡)。
(二十六)         用于测定干热灭菌效果的化学指示物。
(二十七)         用于测定电离辐射灭菌效果的化学指示物。
(二十八)         用于测定化学消毒剂浓度的化学指示物。
(二十九)         用于测定等离子体灭菌效果的化学指示物。
(三十)     用于压力蒸汽灭菌且带有灭菌标识的包装物。
(三十一)         用于环氧乙烷灭菌且带有灭菌标识的包装物。
(三十二)         用于甲醛灭菌且带有灭菌标识的包装物。
(三十三)         用于等离子体灭菌且带有灭菌标识的包装物。
三、  卫生用品
(一) 卫生巾、卫生护垫。
(二) 卫生栓(内置棉条)。
(三) 尿裤。
(四) 尿布(垫、纸)。
(五) 隔尿垫。
(六) 湿巾、卫生湿巾。
(七) 抗(抑)菌制剂(栓剂、皂剂除外)(注明具体剂型)。
(八) 隐形眼镜护理液。
(九) 隐形眼镜保存液。
(十) 隐形眼镜清洁剂。
(十一)     纸巾(纸)。
(十二)     卫生棉(棒、签、球)。
(十三)     化妆棉(纸、巾)。
(十四)     手(指)套。
(十五)     纸质餐饮具。
对于有净化要求的,在相应类别后注明“(净化)”。

消字号代办:
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卫法监发[2001]10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
为规范食品、化妆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和消毒产品等健康相关产品的命名,我部组织有关人员制定了《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你们组织辖区内的企业学习贯彻,并在卫生监督执法中遵照执行。如在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报卫生部卫生法制与监督司。

二○○一年四月十一日


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
章 总 则
条 为健康相关产品命名的科学和规范,保护消费者权益,依据《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保健食品管理办法》、《消毒管理办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保健食品、化妆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消毒产品等由卫生部审批的健康相关产品。
第三条 卫生部设立的健康相关产品评审
对审批的保健食品、化妆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消毒产品等健康相关产品的名称进行审查。
卫生部对评审作出的评审意见进行审核,对审核通过的健康相关产品名称作出批准的决定。对审核不予通过的,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者。
第二章 命名要求
第四条 健康相关产品命名符合下列原则:
(一) 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的规定;
(二) 反映产品的真实属性,简明、易懂,符合中文语言习惯;
(三) 名称由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三部分组成,器械类产品名称还应当有产品型号。名称顺序为商标名、型号、通用名、属性名。
第五条 健康相关产品的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产品型号符合下列要求:
(一)商标名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规的规定,一般采用产品的注册商标。健康相关产品不得使用有夸大功能或误导消费者的商标;
(二)通用名应当准确、科学,可以是表明主要原料、主要功效成分或产品功能的文字,但不得使用明示或暗示治疗作用的文字;
(三)属性名应当表明产品的客观形态,不得使用抽象名称。但消费者已知晓其属性的传统产品,可省略属性名,如:口红、胭脂、眼影等;
(四)产品型号应当反映该产品的特点,如材质、体积、容量、程度等。
第六条 同一配方不同剂型的健康相关产品,在命名时可采用同一商标名和通用名,但需标明不同的属性名。
第七条 健康相关产品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相同,但具有不同口味或为特定人群生产,适宜特定人群食用的保健食品和具有不同颜色、气味、适用人群的化妆品(如眼影、粉饼、胭脂、口红、睫毛膏、染发剂、指甲油、洗发液等),应在属性名后标识以示区别。
第八条 健康相关产品命名时禁止使用下列内容:
(一)消费者不易理解的术语及地方方言;
(二)虚假、夸大和化的词语,如""、""、"奇效"、"广谱"、"第×代"等;
(三)庸俗或带有封建迷信色彩的词语;
(四)已经批准的药品名;
(五)外文字母、汉语拼音、符号等(表示型号的除外)。如为注册商标或用外文字母、符号的,需在说明书中用中文说明。
第九条 进口健康相关产品的中文名称应尽量与外文名称对应。可采用意译、音译或意、音合译,一般以意译为主。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条 其他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的健康相关产品的命名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规定发布前卫生部批准的保健食品、化妆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消毒产品,其名称与本规定不一致的,在卫生许可批件有效期内允许使用,但在换发卫生许可批件时,应按本规定更改。

消字号代办: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迁移厂址、另设分厂或车间的,应按照本规定第五条向生产场所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在对申请迁移厂址的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发放新址的卫生许可证时,应注销其原址的卫生许可证。

消字号代办
申请材料标准格式
(一)生产设备清单。
××××  单位生产设备清单
(二)检验设备清单。
××××  单位检验设备清单
(三)拟生产产品目录。
××××  单位产品目录
(四)质量体系文件。
1.    消毒产品生产标准操作规程。
2.    人员岗位责任制度。
3.    生产人员个人卫生制度。
4.    设备采购和维护制度。
5.    卫生质量检验制度。
6.    留样制度。
7.    物料采购制度。
8.    原材料和成品仓储管理制度。
9.    销售登记制度。
10.      产品投诉与处理制度。
11.      不合格产品召回及其处理制度。

代办消字号:
新工艺技术
指生产技术参数和/或工艺流程的改变,导致消毒剂和消毒器械的有效性、安全性和环境适应性等同或优于常规产品的生产加工技术。
新杀菌原理
指未列入消毒因子及其相应消毒器械清单、指示物清单(表2、表3)的,以物理、化学、生物消毒因子或相互协同作用产生的杀菌原理及其指示物。

代办消字号:
消毒因子及其相应消毒器械清单
序号 消毒因子 相应的消毒器械 限定使用范围
1 湿热 压力蒸汽灭菌器、清洗消毒机、餐饮具消毒柜 医疗器械和用品、实验室物品、餐饮具消毒或灭菌
2 干热 灭菌器
消毒柜 医疗器械和物品、实验室物品、餐饮具消毒或灭菌
3 微波 消毒灭菌器 医疗器械和物品、实验室物品、餐饮具消毒或灭菌
4 红外线 消毒柜 食饮具消毒
5 紫外线 紫外线灯管、消毒机 室内空气、物表、食饮具、水消毒
6 高压静电吸附 空气消毒机 室内空气消毒
7 等离子体 空气消毒机 室内空气消毒
8 超声波 清洗消毒机 医疗器械和用品清洗、消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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