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概念说明了税收筹划的前提条件是符合国家法律及税收法规;税收筹划的方向应当符合税收政策法规的导向;税收筹划的发生是在生产经营和投资理财活动之前;税收筹划的目标是使纳税人的税收利益大化。所谓“税收利益大化”,包括税负轻、税后利润大化、企业价值大化等内涵,而不仅仅是指的税负轻。
风险性
税务筹划的目的是为了获得税收收益,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往往不能达到预期效果,这与税务筹划的成本和税务筹划的风险有关。
税务筹划的成本,是指由于采用税收筹划方案而增加的成本,包括显性成本和隐含成本,比如聘请人员支出的费用,采用一种税收筹划方案而放弃另一种税收筹划方案所导致的机会成本。此外,对税收政策理解不准确或操作不当,而在不知觉情况下采用了导致企业税负不减反增的方案,或者触犯法律而受到税务机关的处罚都可能使得税收筹划的结果背离预期的效果。
( tax saving)
顾名思义,就是节减税收。是纳税人利用税法的政策导向性,采取合法手段减少应纳税款的行为,一般是指在多种营利的经济活动方式中选择税负轻或税收优惠多的而为之,以达到减少税收的目的。就实质而言,实际上就是税务筹划的另一种委婉表述。通常意义上,凡是符合税收立法精神的实现税收负担减轻的行为都属于,在一切国家都是合法的也是正当的现象。比如企业经营组织形式的选择,我国对公司和合伙企业实行不同的纳税规定,企业出于税务动机选择有利于自己的经营方式。在这种情况下,纳税人进入一个立法者所不希望去控制或不认为是与财政有关的行为领域。具有合法性、政策导向性、策划性、倡导性的特征。
( tax avoidance)
是纳税人利用税法的漏洞、特例或者其他不足之处,采取非违法的手段减少应纳税款的行为。这是纳税人使用一种在表面上遵守税收法律法规,但实质上与立法意图相悖的非违法形式来达到自己的目的。所以被称之为“合法的”。具有非违法性、策划性、性、规范性和非倡导性的特点。
对企业增值税税收筹划概念的探讨,是基于税收筹划概念的分析。税收筹划概念自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中叶由西方引入中国,译自 tax-planning 一词,也译作税务筹划、纳税筹划、税务计划等。税收筹划是一门涉及多门学科知识的新兴的现代边缘学科,许多问题尚不成熟,因而国际上对其概念的描述也不尽一致。
税收筹划赵连志认为: 税收筹划是指企业在税法规定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对投资、经营、理财活动进行筹划和安排,尽可能地取得节约税收成本的税收收益。税收筹划的目的就是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税收筹划的外在表现就是“缴税晚、缴税少”。
是指纳税人采用非违法手段(即表面上符合税法条文但实质上违背立法精神的手段),利用税法中的漏洞、空白获取税收利益的筹划。纳税筹划既不违法也不合法,与纳税人不尊重法律的偷逃税有着本质区别。国家只能采取反措施加以控制(即不断地完善税法,填补空白,堵塞漏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