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十、关于标准中的产地
“产地”指食品的实际生产地址,是特定情况下对生产者地址的补充。如果生产者的地址就是产品的实际产地,或者生产者与承担法律责任者在同一地市级地域,则不强制要求标示“产地”项。以下情况应同时标示“产地”项:一是由集团公司的分公司或生产基地生产的产品,仅标示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的名称、地址时,应同时用“产地”项标示实际生产该产品的分公司或生产基地所在地域;二是委托其他企业生产的产品,仅标示委托企业的名称和地址时,应用“产地”项标示受委托企业所在地域。
常见食品强制性国家标准中涉及特别标签标识的内容汇总(2021年3月23日更新)
常见食品强制性国家标准中涉及特别标签标识的内容,主要包括饮料、调味品、乳及乳制品、酒类、焙烤食品、方便食品、粮食及其制品、油脂及其制品、特殊膳食等常见食品。常用标准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用天然矿泉水》、《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孕妇及乳母营养补充食品》、《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花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加工用植物蛋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干海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运动营养食品通则》、《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植物油料》、《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果冻》等标准,食品伙伴网合规服务部更新于2021年3月份,如标准有换版更新请以新版标准为准。
常见食品推荐性国家标准中涉及特别标签标识的内容汇总(2019年2月13日更新)
常见食品推荐性国家标准中涉及特别标签标识的内容,其中常用标准包括《果冻》《油茶籽油》《花生油》《绵白糖》《大米》《饮料通则》《酿造酱油》《酿造食醋》《含乳饮料》《食用马铃薯淀粉》《火腿肠》等标准,由食品伙伴网合规服务部汇总整理,供参考,本汇总更新于2019年2月,如标准换版请以新版为准。
第五条 委托加工或者授权制造的食品,委托方或者授权方已经备案的企业标准,受托方或者被授权方无需重复备案。但委托方或者授权方在备案时,应当注明受托方或者被授权方的名称及地址。委托方或者授权方无相关企业标准的,以及受托方或者被授权方不执行委托方或者授权方标准的,受托方或者被授权方应当制定企业标准,并按照规定备案。
关于企标备案:
我国逐步取消对企业产品标准的备案管理,落实企业标准化主体责任。目前,北京、天津、河北、山西、浙江、山东、江苏、河南、辽宁等地区已制定了相应的制度,其中江苏、河北等地区将食品排除在外。企业在进行企业标准备案和自我声明公开时除了应关注国家层面的法律法规规定,也应注意到企业所在地的特别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