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变更具体可变更的内容如下:
1.企业名称变更:企业变更名称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2.企业住所变更:企业变更住所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新住所明。
3.企业法人变更登记:企业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4.企业注册资本变更登记:企业变更注册资本的,应当提交依法设立的机构出具的。
5.公司经营范围变更登记:公司变更经营范围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自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6.企业类型变更登记:企业变更类型的,应当按照拟变更的公司类型的设立条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企业登记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有关文件。
7.股东和股权变更登记: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的,应当自转让股权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新股东的主体明或者自然人明。
8.企业合并、分立变更登记:因合并、分立而存续的企业,其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因合并、分立而解散的公司,应当申请注销登记;因合并、分立而新设立的企业,应当申请设立登记。公司合并、分立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登记,提交合并协议和合并、分立决议或者决定以及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合并、分立公告的有关和债务。
公司变更的具体流程:
到工商局更换企业营业执照
到工商局更换企业营业执照的需要带上以下资料,受理后10个工作日可领取新的营业执照:
1、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加盖公司公章);
2、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加盖公司公章);
3、公司变更登记审核表;
4、公司法定代表人登记表(加盖公司公章);
5、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情况表(如法人担任执行董事或董事长时要填写)(加盖公司公章);
6、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
7、股东会决议(盖上公司公章);
8、新法人明(复印件盖上公司公章,带上原件核对);
9、旧法人的免职及新法人的任职(盖上公司公章)。
国有企业改制涉及财政、劳动保障等事项的,需预先报经同级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协调审批;涉及社会公共管理审批事项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报经有关部门审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所出资企业改制为国有股不控股或不参股的企业,改制方案需报同级批准。
法人住所的变更:
(1)公司法人住所在地理位置上没有发生变化,但其住所所在地的行政区划名称、街道或路段名称、牌号等发生了变化。
(2)公司法人住所发生了位移,但没有超过原登记主管管辖的范围。公司法人迁移出原登记主管管辖地,应向原登记主管申请迁移手续.原登记主管根据新所在地登记主管同意迁入的意见,收缴公司法人营业执照,撤销注册号,再出具迁移,并将公司档案移交公司新址所在地的登记主管。公司法人凭迁移和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向新址据地登记主管申请变更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什么是工商变更?
根据《共和国公司法》规定,注册公司时需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申请设立登记,完成整个注册流程。
公司注册登记项目包括: 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注册资本、、公司类型、经营范围、营业期限等。
工商变更指的是一切信息登记完毕后,未经变更,不得擅自更改原本的信息,经营期间有信息变动的可向公司登记申请变更登记。
企业合并、分立变更登记:因合并、分立而存续的企业,其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因合并、分立而解散的公司,应当申请注销登记;因合并、分立而新设立的企业,应当申请设立登记。公司合并、分立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登记,提交合并协议和合并、分立决议或者决定以及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合并、分立公告的有关和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