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失+补办(受理纸质材料)经营企 业发生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遗失的,应在市级报纸上刊登遗失声明,并办理遗失 申请补办手续。
危险化学品办事程序
1、受理:申请人书面向县局申请;
2、审查:申请受理的,县局对申请材料初核,实地核查,签署初核和核查意见;
3、审批:县局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制作《危险化学品》;决定不予批准的,制作不予批准决定书,并说明理由。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统一实行原国家总局制定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考核大纲和考核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