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申请
2009年,商标局共初步审定公告商标1066979件,核准注册商标837643件,驳回和部分驳回商标注册申请486801件,办理变更商标注册事项106058件,办理转让注册商标66808件,办理续展注册商标58731件,注销、撤销注册商标68282件,裁定商标异议案件25020件,办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17733件;审查马德里延伸申请46443件,审查马德里国际注册后续申请23272件。
作者认为中国应适用“注册在先为主,兼顾使用”的注册原则。商标注册申请是商标使用的基础,在商标注册申请过程中,灵活地运用商标注册策略,对保护商标及商标权,开拓国内外市场有着非常重要作用。根据中国现状,建议国家工商管理部门采取必要措施促进商标注册,切实保护商标所有人的权益。
名称结构编辑
1、商标名称不能与《商标法》规定的禁用条款相冲突
2、商标名称应该具有显著性,能实现商标基本的区别作用
3、商标名称或者结构应该便于记忆和识别
4、商标名称不能侵犯他人在先权利
5、以地域名称作为商标注册,应该注意弱化效应
商标转让
商标转让是商标注册人在注册商标的有效期内,依法定程序,将商标权转让给另一方的行为
商标转让后,商标权即发生转移,所以,转让商标一定要慎重。转让注册商标应注意以下问题:
在同一类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商标一并转让。这是为了避免分割转让带来的产品来源混淆问题。此外,联合商标、防御商标一并转让。
已许可他人使用的商标,除非征得被许可人的同意,不得随意转让。这是因为许可合同不能随之转让,不解除使用许可合同,就不能申请转让注册。在转让注册后,受让人如愿意仍可与原使用人继续签订使用许可合同。
受让人商品的质量。
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转让注册则有受让人办理。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权。
共有商标不得单决定转让。